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若干问题

  • 作者:微瑞细易欧专业小编
  • 发表时间:2022.05.04 17:50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和监督作为会计管理的重要工作,按照依法、便捷、高效的原则,规范代理记账的行政许可工作; 指定专人负责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明确审批职责,强化责任意识; 按照监督、引导、鼓励的原则,加强对已获批的代理记账机构的后续监督。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实施电算化的,财务会计管理系统还应当包括电算化会计岗位职责制度、电算化业务管理系统、计算机软硬件和数据管理系统、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 . 代理记账机构使用的会计软件,应当按照《关于本市企业和单位实施电算化会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向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1.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切实落实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 1.明确责任,分别检查。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财政部》的规定,按照本市“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会计管理制度,本市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坚持“分工管理”。 市与区县之间实行劳务分工和分管原则”。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指导和监督代理记账行政许可的审批工作,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全市代理记账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主管局”主要负责实施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对下属代理记账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2. 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和监督作为会计管理的重要工作,按照依法、便捷、高效的原则,规范代理记账的行政许可工作; 指定专人负责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明确审批职责,强化责任意识; 按照监督、引导、鼓励的原则,加强对已获批的代理记账机构的后续监督。 2.准确把握审批标准,依法规范审批流程,有效控制代理记账机构准入。 准确把握审批标准,严格把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条件,认真审核申请人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实施行政许可,按照《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为统一口径,规范审批,现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1.关于专职从业人员。 《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会计师: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40号),接受会计资格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继续教育; 会计资格管理关系和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如果没有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必须提供相关证明)都在申请获得代理记账资格。 机制。 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机构尚未申请从业人员会计资格管理关系的,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才能被认定为专职从业人员:根据《上海市 市会计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5]40号),登记、变更、转让登记的书面承诺; 离岗、离校等相关证明,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等)。 2. 关于固定办公空间。 《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所称固定办公场所,是指代理记账机构可以合法使用(即拥有产权或者使用权)一年以上(含一年 ) 取得代理记账牌照后。 ,使用性质为“非住宅”。 《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五)项所称“使用权证明”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办公用房的使用性质为“非住宅”; 有效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出租人须提供办公场地的产权证明;出租人转租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和书面的转租许可证明); 租赁合同或协议的出租人是代理记账机构。 3. 关于业务规范。 《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健全代理记账业务规范”,至少应包括从业人员的执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程序、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内容。其中, 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至少应包括《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职业规范》(沪财快[20]02]126号)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 业务运作流程,至少是与客户签订合同的流程、代理记账流程、备案流程、数据传输流程、信息反馈流程等; 业务质量控制标准,至少包括业务质量的领导责任、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和维护、人力资源、业务运营各环节的控制点、质量监控等; 、备案、保管(包括保管期限及相应责任等)、交接、检验等项目。 4.关于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内部控制规范等规定。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制定依据、资产管理、成本费用控制、收入分配、财务监督、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会计主体名称和编号、会计用途说明 科目、会计报告格式、会计报告编制说明、会计报告。 票据等。 记账机构一般应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实施电算化的,财务会计管理系统还包括电算化会计岗位责任制、电算化经营管理系统、计算机软硬件和数据管理系统、电算化 会计管理系统。 会计档案管理系统等; 代理记账机构使用的会计软件,应当按照《关于本市企业和单位实施电算化会计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会[2002]41号)向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5. 关于书面承诺。 《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书面承诺”至少应当包括本通知附件一或附件二所列内容。 3.切实加强后续管理,及时规范办理备案变更登记,确保记账机构符合规定的资质要求。 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后续管理,并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及时向市财政局备案; 密切跟踪代理记账机构相关审批要求的变化,认真审核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变更申请,并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措施。 1.变更登记的时间要求。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自行变更名称。自换发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财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记账机构变更办公地点的,应当在迁入新办公地点前向财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业务变更由记账机构负责 业务负责人离职或辞职的,应当自原负责人离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财政局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业务负责人离职或辞职。 申请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财政主管部门决定不变更其提出的变更登记的,按照规定的原则处理 《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2. 关于更名。 财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代理记账机构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后,向市财政局提交《代理记账机构变更登记备案表》,并在 四、加强监督检查,引导代理记账机构规范执业,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 财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以监管、自律、规范、发展为重点,创新监管思路。 加大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监督检查,切实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 1.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年度报告和核查,加大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社会监督力度。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每年4月30日前受理簿记代理机构提交的材料,并按规定对簿记代理机构资格进行审核。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其下属代理记账机构的年度报告审核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对未按规定报送材料的代理记账机构,市财政局将通过上海市财税网另行公告。 财政主管部门还应通过一定方式公开未报送材料的代理记账机构名单,引导代理记账机构注意年度报告,确保代理记账机构符合执业资格要求。 2.加强执业质量监督检查,健全监督制度和淘汰机制。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作为日常工作,结合会计信息质量执法检查,全面检查代理记账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规范情况; 代理记账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相应会计制度的规定; 代理记账代理的会计业务是否规范等加强代理对设立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代理会计机构,全面落实会计机构财务会计信用状况的监督管理,促进代理会计执业水平不断提高 机构。 市财政局每年都会重点检查一些代理记账机构的做法,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将以一定方式予以通报。 3.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切实提高执业水平。 财政主管部门要结合会计继续教育,加强对簿记从业人员的专项教育,根据簿记行业的业务特点和知识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专项培训; 通过现场经验交流和先进经验汇报等形式,树立代理记账机构先进模式,交流执业经验,引导代理记账机构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4.创新体制机制,着力营造有利于代理记账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政策和社会环境。 财政主管部门要关注代理记账行业发展,充分发挥代理记账机构在规范中小企业会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逐步从辐射角度进一步优化 财务会计与经济发展的秩序; 要加强主管财政局之间的协调。 相互协调配合,完善互动机制,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管; 要加强与税务、工商、经济等部门和机构的协调沟通,探索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要加大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管力度。 完善工商联合监管和财政部门年审,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实现代理记账机构协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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