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 作者:微瑞细易欧专业小编
  • 发表时间:2022.05.05 23:50
根据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在退出前直接使用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增加注册资本,或者直接将其用于投资设立 退出后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只要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经投资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40%的退税 再投资部分缴纳的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此前实行的再投资退税、免特许权使用费、定期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面临取消。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注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企业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明确了这一问题。 1.取消原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后的税收待遇。 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退出前直接将企业利润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直接用于投资其他企业 退出后。 外商投资企业,只要经营年限不少于五年,经投资者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退还。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外国投资者享受的再投资退税政策不再执行,外国投资者2007年从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可直接用于增加企业所得税。 注册资本,或用于投资其他外国投资者。 新税法过渡期内,投资企业能否继续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 国税发[2008]23号第1条给出了明确答复,即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设立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企业作为资本投资,在2007年底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登记的,可按照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给予再投资退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国税发[2008]23号规定,外国投资者在2007年底前将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再投资的,不予退税。 2. 原外企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后的税收待遇。 根据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部分所得,可享受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上述优惠政策是否会继续执行? 根据国税发[2008]23号第二条规定,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取得所得,上述事项所涉合同于2007年底前签订,符合免税规定 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条件。 经税务机关批准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继续免税。 这些合同的有效期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展条款,请注意。 3. 2008年以后条件发生变化时,原享受正常减免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待遇。 为保障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 税法》,国发[2007]39号文,对原享受正常减免税待遇但2007年底未充分享受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五年补助。过渡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由于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原享受定期减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质和 豁免已更改或经营期限已更改。 因此,不符合享受定期减免税的规定条件。 面对这样的情况,减免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应该按照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补缴? 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当对其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的变化进行审核。 发现此类企业的,仍应按照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原享受过的(包括优惠过渡期)的正常税收减免。 即原享受正常税收减免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期限或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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