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手续

  • 作者:微瑞细易欧专业小编
  • 发表时间:2022.05.06 07:50
外国投资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生产产品; 使用的技术设备; 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销售比例; 土地面积和要求; 水、电、煤、气或其他能源的条件和数量;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条件: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实现 显着的经济效益; (2)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可替代进口; (3)出口产品年产值达到当年所有产品产值的50%以上,并实现结汇或顺差。 2. 下列行业禁止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1)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 (2) 国内商业、外贸、保险; (3) 邮电; (四)中国政府禁止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行业。 3. 下列行业限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1) 公共事业; (2) 运输; (3) 房地产; (4) 信托投资: (5) 租赁。 4. 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机关 (1)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由外经贸部审批 ,并颁发批准证书。 (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国务院授权,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由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发给批准证书。 ①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内; ②国家需要调配原材料,不影响国家综合能源、交通、外贸出口配额等。均衡。 5.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程序 (1)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前,应当报告以下内容 事项由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县级或县。 本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报送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目的、经营范围和规模; 生产的产品; 使用的技术设备; 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销售比例; 土地面积和要求; 对水和电的需求、煤炭、天然气或其他能源的条件和数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书面回复外国投资者。 (二)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受国家进口限制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征得外经贸部门的同意。 与相关管理机构。 (三)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外商投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设立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 ② 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外商投资企业章程; ④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名单(或董事会选定),⑤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上述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⑦ 需要进口的材料清单: ⑧ 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①、③所列文件必须为中文文件号; ②、④、⑤文件可以是外文文件,但需附中文译文。 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将双方签订的合同副本提交审批机关备案。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应当包括:外国投资者的姓名、住所、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和职务; 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经营范围、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 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资金来源、投资方式和投资期限; 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 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及其新颖程度、生产工艺、工艺水平及其来源; 产品的销售方向、地区、销售渠道、销售方式,在国内外市场的占有率; 外汇资金收支安排;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员工招聘、培训、工资、福利、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的安排; 可能的环境污染程度和解决方案; 选址和土地面积; 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需求资金、能源、原材料及其解决方案;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应当包括:名称、住所; 目的、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期限; 组织形式; 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及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财务、会计和审计的原则和制度; 劳动管理; 营业期限、终止和清算; 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 上述第(一)、(二)、(三)项手续可委托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机构或中国其他经济组织办理,但双方必须签订委托合同。 6、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批准; (1) 损害中国主权或公共利益的: (2) 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 (3) 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 h] (4)不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 七、审批时限和批准后申请注册的时限 (一)审批机关自自9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 收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全部文件的日期。 批准。 审批机关认为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不适当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补正。 (2)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 外国投资者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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