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因先行回收投资在境内再投资的审批材料
- 作者:微瑞细易欧专业小编
- 发表时间:2022.05.06 09:50
外国投资者对其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取得的财产进行境内再投资审批所需提供的审查材料。 1.书面申请 外国投资者的; 2、原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3、原企业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5、原企业董事会关于收回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再投资等事项的决议及相关协议; (六)涉及首次收回投资的,还需审核财务部门的批准及首次收回投资操作程序要求的其他材料; (九)拟再投资企业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或章程;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国投资者从其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因事先收回投资而取得的财产进行境内再投资审批所需提供的审查材料 、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
]
1. 外国投资者的书面申请(或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交);
2. 外汇局 原企业注册证;
3.原企业最新验资报告(如企业验资报告为2002年5月1日以后出具的,需外方确认回函) 必须提供出资;审计报告为2002年及以后年度的,必须提供企业外汇收入。
4.原企业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
]
董事会重新
6. 提前收回投资的,应当审核财务部门的批准以及提前收回投资操作程序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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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涉及清算,需审核企业注销税务登记证;
8、如涉及股权转让,须审阅转股协议、外经贸部门变更公司股权的批准证书、转让协议。 入股后应取得的收入的纳税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9. 再投资企业行业外经贸部门的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应证明)、合同或章程等材料;
注:3-9项为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流程:
申请人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
处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申请依据: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令[2003]3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 第 30 号)。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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