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作了哪

  • 作者:微瑞细易欧专业小编
  • 发表时间:2022.05.07 16:50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作出如下规定。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请求对其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可以书面请求禁止其使用。 案件发生地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相关材料。 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对其商标进行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已被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 受保护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对方当事人对该驰名商标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无法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 受理本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 2003 年 4 月 17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其中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作出如下规定 1、当事人认为他人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提起诉讼。 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相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其注册商标。 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相关材料。 2、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请求对其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 可以向案发地市(州、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令。 书面要求使用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相关材料。 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3、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对其商标进行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已被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 受理案件的保护范围与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基本相同,对方当事人对该驰名商标无异议,或有异议但无异议。能够提供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保护记录的结论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受理的案件与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驰名商标有异议,并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对该商标提起诉讼。 驰名商标材料应当重新审查认定。 4、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撤销 企业名称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执行。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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