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 司法机制取代行政手段?

  • 作者:微瑞细易欧专业小编
  • 发表时间:2022.05.07 16:50
在驰名商标数量有限、手续繁杂的情况下,通过商标纠纷认定驰名商标成为众多精明企业解决争议、进一步树立品牌的最佳途径。 与其他省份相比,广东、福建、浙江等地企业率先利用商标纠纷认定驰名商标,并在当地逐步形成强势态势。 在我国按照世贸组织规则颁布相关新法律法规后,国外企业也借机在商标纠纷案件中提交了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和要求。 但现在,如果具备条件,巧妙利用商标纠纷,可以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以相对较低的成本认定驰名商标。 根据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企业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合法途径不仅仅是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还可以通过巧妙地利用商标争议来识别驰名商标。 随着我国加入WT0后过渡期的到来,国际市场经济竞争无疑会越来越激烈、越来越复杂,驰名商标的作用也将越来越重要。 在驰名商标数量有限、程序复杂的情况下,通过商标纠纷认定驰名商标成为众多精明企业解决纠纷、进一步树立品牌的最佳途径。 近年来,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修订相关商标法律法规的新形势下,不少企业在遇到商标纠纷、纠纷、侵权、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后,继续使用商标争议。 在通常的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处理商标纠纷时,往往忽略了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解决纠纷、进一步树立品牌的“一石二鸟”的最佳途径。 调查显示,与其他省份相比,广东、福建、浙江等地的企业在利用商标纠纷认定驰名商标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并逐渐形成强势趋势。 . 同时,我国根据WTO规则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后,国外企业在商标争议案件中借机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和要求,并注重策略,这是 相当有效和卓有成效。 商标争议的认定大多被忽视 特邀专家指出,与22001年底新《商标法》的实施,以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人们的商标维权意识不断增强。 纠纷的形式层出不穷,案件越来越复杂,并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 不过,在10月22日至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在珠海举办的“商标纠纷有效处理与品牌战略高级研讨班”上,与会专家指出,商标纠纷并不全是坏事。 在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实施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评审的对象是全国范围内的企业。 不仅每个省名额有限,而且提交给国家工商总局的审查材料繁多、复杂,而且花费不菲。 但现在,如果具备条件,巧妙利用商标纠纷,可以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以相对较低的成本认定驰名商标。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上海宏辉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广东宏辉商标代理机构董事长廖俊明在研讨会上表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 根据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企业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合法途径不仅仅是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商标,还要在商标巧妙使用纠纷中认定驰名商标。 是的。 东南沿海率先通过商标纠纷认定驰名商标。 鸿辉商标局近日开展的《驰名商标通过商标纠纷获得行政司法认定情况调查》显示,广东、福建、浙江三地企业率先使用商标纠纷 驰名商标是认定驰名商标的捷径,一大批被认定,在当地形成强势趋势,引起外省企业纷纷效仿。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通过商标纠纷行政司法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已达近600件,其中不少是外国公司的商标,这反映了外国 企业也在充分利用WTO。 我国根据行政司法程序规则,认定驰名商标是一条捷径。 广东珠江、铁将军、雅士利、太阳神、老婆、才乐等; 福建金霸、菜子、特步、七牌、九目网等; 李子元,B国税局、奥克斯、方太、太子龙、耐思等均通过商标纠纷认定驰名商标,三省商标纠纷认定驰名商标数量位居全国前列。 其中,福建省泉州市通过商标纠纷认定驰名商标,导致全市驰名商标数量骤增,驰名商标仅次于北京、上海,居全国第三位。 商标。 “认定一个‘驰名商标’的概念是快捷方便的。 但总的来说,国内企业对此还是视而不见,遗憾的是很多企业忽视了认定驰名的渠道 商标通过商标纠纷,特别是通过司法程序,忽视了通过诉讼认定驰名商标成本低、时间短的明显优势和捷径。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外国公司,尤其是来自 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家相继出台了新的法律法规,大多数商标权人不仅在商标纠纷中趁机提交了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和要求,而且 无论是在行政程序还是司法程序上,他们都将坚持到最终裁决,目标达不到就永不放弃。 廖俊明指出 随着我国加入WTO后过渡期的到来,国际市场经济竞争无疑会越来越激烈、越来越复杂,驰名商标的作用也越来越大,这是一种趋势 通过商标纠纷认定驰名商标,必须引起中国企业的高度警惕和重视。 纠纷认定技巧 企业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合法途径不仅仅是直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 认定驰名商标,但专家建议利用商标纠纷认定驰名商标。 商标有以下四种方式:一是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二是在商标争议程序中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在行政侵权过程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第四,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廖俊明的观点得到了与会专家和评委的认可,引起了与会企业家等各界人士的极大兴趣和关注。 商标纠纷中如何认定驰名商标?近年来申请驰名商标的经验指出,是否驰名商标从商标局商标管理、异议案、商标评审委员会争议案、 或者法院系统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非常重要。 . 此外,处理商标纠纷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相关的实践经验。 当企业发生商标纠纷时,必须聘请在该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士予以协助。 否则,事态发展不仅可能适得其反,甚至会陷入被动局面。 那么,如何选择认定驰名商标的理由呢? 廖俊明认为,商标争议当事人在向有关部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认定驰名商标的理由 一 ,当事人认为他人核准、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有关材料 证明其商标驰名,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商标。 二、当事人认为他人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规定撤销其注册商标。 法律及其实施条例,并提交证明该商标驰名的证明。 相关材料,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三、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有关规定,请求对其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可以提出申请 向案发地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 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禁止使用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相关材料。 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在商标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认定涉案注册商标是否驰名。 五、人民法院审理域名争议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涉案注册商标是否驰名。 第六,商标被他人用作商业名称,可能欺骗公众或引起公众误解。 七、申请人认为其驰名商标在境外被他人恶意注册,可能对申请人境外业务发展造成损害的。 行政和司法纠纷 虽然通过商标纠纷认定驰名商标已为众多企业所认可,但行政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对驰名商标认定的效力却引发争议。 据了解,除“小绵羊”、“皇室”等几个未注册商标分别被商标局和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外,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21”“金威塔”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彩乐”商标注册于 西安阳森公司、广东佛山盛方公司不同类别的商标被不同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 并因此在业界引起争议。 廖俊明认为,在实行法院裁定和行政裁定双轨制的同时,不得不面对两者之间可能存在的裁定冲突。 事实上,由于1996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的排他性表述,加上我国行政管理机关一向比较强势,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权 商标是很不明确的,以前也没有在实践中实施过。 经过。 然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驰名商标保护专家委员会”倾向于得出结论,鉴于相当多的商标注册机构没有足够的能力评估商标是否良好—— 驰名商标或者收集确凿证据,不得认定驰名商标驰名。 商标权归商标注册处。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仅要考虑有利于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据,还要考虑相反的证据,这比行政机关根据证据作出的决定更加客观。 只属于一方。 但是,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与行政认定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冲突,也没有必要完全替代行政认定。 专家认为,在新建立的认证双轨制下,行政认证可以继续存在和加强,但仅在行政体系内具有约束力。 在审判过程中,行政裁定的结果可以作为机关出具的鉴定结论,即一种证据。 法院有权根据双方当事人出庭提交的证据决定是否采纳行政裁定的结果以及是否进行司法审查,但没有义务接受行政裁定的结果。 对未经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法院有权直接作出认定裁定。 也就是说,鉴于驰名商标认定的复审和司法审查制度,商标局和法院对驰名商标认定权的效力并不相同。 商标局的识别权不应是最终的,但应当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和人民法院司法审查。 反之,中、高级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权在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具有最终效力,确定驰名商标的最终归属权。 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现代法律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起步较晚。直到1985年我国加入《巴黎公约》,商标局才应企业要求开始对一些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在 在法律规定方面,我国也比较落后,仅在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就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条例》。 而目前的情况下,行政认定与司法审查相结合是最好的选择。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保护驰名商标的前提,但如何判断一个商标是否驰名是一个相当大的问题。 因此,就我国现行的认定标准、制度和方法而言,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完整、可操作的知名企业。 商标识别系统。” 廖俊明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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