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利非法转让的法律救济模式初探

  • 作者:微瑞细易欧专业小编
  • 发表时间:2022.05.07 22:50
通过商标转让,原商标所有人不再享有商标权利,商标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由受让人以继承的方式继承。 上述非法转让商标权形式的性质,可以概括为商标局基于商标权人并非商标真实意图而作出的错误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到商标权非法转让的行政审批程序,如果商标局在商标转让申请的审批过程中没有尽职调查就批准了转让申请,将会对商标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尤其是商标所有人。 商标转让是商标权人依法行使商标处分权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受让人取得商标权的方式之一。 通过商标转让,原商标所有人不再享有商标权利,商标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由受让人以继承的方式继承。 与最初取得商标权即申请取得相比,后续取得商标权具有手续简单、审批时间短、权利稳定等优点。 但是,基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商标转让”的相关规定存在诸多立法缺陷,管理 商标权确认机关的程序不透明。 受到业内人士批评,为更大程度保护权利人的商标权益,笔者结合自身经验,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寻求诸多法律救济,以征求业内朋友的意见。 行业。 1.商标转让申请及审批程序概述 根据现行商标法和正式业务程序,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准备一份固定格式的《转让申请书》 “在商标局。 / 加盖公章或签字的注册商标申请表,受让方应提交受让方的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身份证等)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并缴纳商标转让申请费。 根据现行注册商标转让程序的要求,申请商标转让时,暂不需要提交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 出让人的公章或签字。 商标局受理商标转让申请后,主要针对“转让人的主体资格”和“商标权的状况”,从相对和绝对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起转移”、“不良反应”等重点审核。 注册商标的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由商标局依法予以核准,并通过官方刊物《商标公报》予以公布,同时发给受让人。 《注册商标转让批准证书》。 未经核准的商标申请权转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商标局在核准后直接变更商标名称。 自商标局核准之日起,受让人将享有商标 另外,鉴于当前“盗卖他人商标的现象日趋严重,商标局 将严格审查商标转让。” 新办法完善了对商标转让的严格审查程序,将重点审查商标转让申请书和商标转让协议的印章和签名。 核对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使用的印章或签名; 2、印章明显不符的,要求转让方说明印章变更情况,提供印章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提供转让方年检。 申请人双方签署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转让协议复印件; 3、签名明显不一致的,要求转让方说明情况,并提供转让方的有效证明(签字)和双方申请人签署的转让协议。 转让协议; 4. 印章或签名明显不一致的,向申请人出具《转让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补正(不包括轮转申请) 旅行邮件)。 ,未在规定期限内修改的,商标局将视为申请人放弃修改,驳回转让申请。 《条例》相关规定,商标转让申请 以自然人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体合伙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受让人申请商标转让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当在其营业执照或相关登记文件中注明 . 公司经营范围受到限制,或自有农副产品受到限制。 2.商标权非法转让的形式 自2001年商标法第二次修改以来 , 由于种种原因,盗窃、非法转让他人商标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令人瞠目结舌,尤其是最典型的形式如下: 1、商标在法院查封、冻结的情况下私​​自许可,如“爱多”、“IDALL”等; 私下将商标转让给第三方; 3、违反双方约定,私自将商标转让给第三方。 有的公司是“内鬼”,股东私自将商标转让给自己的公司; 4、国有或集体企业破产注销登记后,原企业负责人设立同名企业,将商标转让给自己或第三方; 将合营另一方的商标私转给自己或其关联企业的; 7、双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向商标局备案后,被许可人私自将商标转让给自己名下; 8、经销代理人私自将委托人的商标转让给自己的公司名下; 9、出口代理在国外私自注册委托人商标,转让给外国公司。 10、私自将他人在国外注册的商标转让给自己国内公司名下,禁止原国内商标所有人的产品销往国内。 3. 替代性法律救济 商标转让是商标局根据共同的意思表示,依法批准商标转让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转让人和转让人。 上述非法转让商标权形式的性质,可以概括为商标局基于商标权人并非商标真实意图而作出的错误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基于请求权依据和案件性质的不同,相关商标转让纠纷案件的性质可能是民事案件,也可能是行政案件(并附有国家赔偿),甚至是 犯罪案件。 具体而言,商标所有人在其商标被非法转让和侵权后可获得的法律救济主要包括 法院对侵权人的民事制裁 判例 协议序言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协议)明确规定并要求 WTO 成员“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有权利”。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之一就民事权利而言,转让方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商标申请权的合法权利是商标转让的前提。 商标转让作为民事法律行为,还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当事人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以及转让的主体、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的规定。 合同。 因此,商标实务中普遍存在的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而非法转让商标的行为,无疑剥夺了商标权人对商标的自由处分权,使商标权人与商标的所有权关系分离。 侵犯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无论商标局是否批准转让,原商标持有人均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诉求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恢复原状, 弥补损失,消除影响; 此外,鉴于非法转让他人商标权的主观恶意普遍较为明显,商标权人可以依据本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1994年9月29日和1998年7月发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3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的纪要》的相关精神,适用和 建议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中的侵权人实施民事制裁。 相关策略与技巧 1. 被告人的认定与选择 一般来说,商标权非法转让案件中的受让人通常是 侵权人。 鉴于商标业务相对专业、复杂,当事人一般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参与商标代理程序,非法参与转让他人商标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违法更容易识别和判断。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为便于认定案件事实,充分保障权益,笔者建议当事人可以将侵权人列为 及其商标代理机构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2. 管辖法院的认定 由于商标非法转让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均在商标所在地 办公室,为了降低诉讼成本,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以及后续程序的顺利实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和上海法院增设三个知识产权法庭,笔者建议当事人可以优先考虑当事人的所在地。 商标局——上海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作为民事管辖法院,受理非法转让商标权案件。 3.诉讼程序——建议当事人积极申请诉前禁令或证据保全 商标局的商标核准和转让行政程序是两个平行的、性质完全不同的程序,为了避免当事人的诉讼负担,防止和限制涉案商标被转让、撤销、许可给他人,以及 在诉讼过程中,笔者建议当事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商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适用法律保全证据的解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或者 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应当提前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送达商标局,暂停商标局核准转让的行政程序。 人民法院相关判决生效后,商标局将视情况办理后续行政程序。 . 典型案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7331号民事判决书“W.J.RENDELL LTD. 诉万年贸易公司(MAN)NIN TRADING CO.)商标转让无效纠纷认定书”;上海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24345号民事判决书“孙明伟诉董文辉,第三人上海金百涵 国际商务俱乐部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10203号民事判决书“任立中诉上海五谷道昌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标申请权属纠纷”。 (2)行政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法律分析 国家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其审批行为的具体事项为申请 商标转让,核准的主体是商标转让的当事人,即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批准行为仅对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有效。 从其性质和特点来看,商标局批准转让商标的行为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具体到商标权非法转让的行政审批程序,如果商标局在商标转让申请的审批过程中没有尽职调查就批准了转让申请,将会对商标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尤其是商标所有人。 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 对商标局批准的商标转让申请的具体内容感到满意。 对行政行为,有权依法向有关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具体受理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律法规司和上海市第 1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律法规司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具体受理和 办事机构为国务院法制办)进行行政终裁。 另外,原商标权人一旦有证据证明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给其带来经济损失的,有权依照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法律程序。 国家赔偿法。 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并要求行政赔偿。 赔偿责任机关拒绝确认损害行为违法的,申请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赔偿案件”。 也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律法规司提起的行政复议程序提出赔偿请求。 相关申诉 请求撤销商标局作出的相关核准和转让决定; 确认商标局批准商标转让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给予赔偿。 提出相关问题 除了商标实务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外,商标转让行政诉讼与其他常规行政诉讼或复议案件在相关法律程序差异方面并无显着差异 . 但需要提醒业内人士,与商标局审批注册商标转让的程序不同,对于未经确认的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局将在批准后直接变更商标被提名人。,不通过官方期刊公示,也不向受让人出具相关《批准转让证明》。 如前所述,商标授权确权机关的管理程序并不透明。 商标一旦被非法转让,真正的商标所有人无从知晓其权利被侵犯的事实,也无法启动行政诉讼的起始日或行政复议期。 准确判断。 这个问题涉及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一旦相关程序权利丧失,防止商标权非法转让的维权程序将更加复杂。 典型媒体报道及案例 法国老头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诉商标局商标核准转让,上海第 以商标转让协议未经审查为由 未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撤销商标局核准第905413号转让图形商标的违法行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易中行初字第197号” 广州市明明路皮革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第三人赵金飞商标行政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易中行初字第267号行政 判决“华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起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第三人上海环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上海环茂工贸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商标行政纠纷案》 h] 法律分析 有关人士曾认为,非法转让他人商标权是一种“盗窃”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商标。 以窃取本应属于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为手段,而现行《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所谓“盗窃”商标的行为和处罚,缺乏商标法规范 导致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商标确权领域的合法性,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这种观点鲜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商标权非法转让的危害性。 在该制度下,非法转让他人商标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 鉴于擅自转让他人商标特别是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阻碍了社会管理秩序,对社会有害。 从事非法转让商标权违法行为主体应当承担刑法意义上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264条和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非法转让他人商标特别是注册商标,仍可构成盗窃、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根据被侵权的犯罪对象不同,非法转让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上述两种犯罪,可以数罪并罚。 此外,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不一定免除当事人的行政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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