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确认的误区与对策

  • 作者:微瑞细易欧专业小编
  • 发表时间:2022.05.08 05:50
驰名商标的认定仅限于提起诉讼的案件,是对驰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误解之一。 驰名商标权利人在异议、争议、注册不当等合法处理程序中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我国商标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和支持。 巨大的商业利益使得同行业的其他公司试图寻求甚至提出法律主张,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当成一顶有光环的帽子去争取,急于将法律确认变成误会 . 没有法律主张,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就无法确定,也无法进行广告宣传,也无法赢得更多的消费者,甚至失去一些消费者。 这种商业竞争显然是不公平的。 禁止以驰名商标合法认定结果为依据的商业广告。 目前,很多企业和消费者把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视为同一事物,认为它们是同一事物的不同称谓,导致在认识和认识上存在很多误区。 驰名商标在社会上的保护。 . 在此,笔者尝试就驰名商标认定中的相关误区及对策进行探讨。 1、驰名商标认定中的误区 误区之一是只有商标局才有权认定驰名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管理工作”、《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驰名商标管理》确定“商标局对驰名商标负责”。 “商标认定与管理”,即明确规定商标局是驰名商标认定的主管部门,不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其他机关、组织的认定权。 但随着“入世”后商标法律诉讼案件的增多,与国际惯例接轨。 目前,该表格仅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程序、争议程序、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冲突的行政处理等方面确认,已不再适用。 情况。 必然趋势。 误区二 认为驰名商标只能在商标案件办理和诉讼中予以认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是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 目前,个别案件确认的理赔类型有四类。 一是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已注册; 二是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暗示该商标与驰名商标注册人有一定联系,使驰名商标的权益 商标注册人受到影响或损害的第三件事是他人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词语,可能引起公众误解。 《暂行办法》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确认)之日起,他人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词语,会引起商标法人的误解。 公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二年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 四、我国驰名商标在其他国家被抢注或复制、模仿的,可以使用该驰名商标的法律确认文件支持异议、纠纷等法律诉讼。 事实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侵权案件的日常行政监督和查处中,也需要对驰名商标进行逐案认定。 例如,驰名商标企业进行合资、兼并、商标转让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职权干预、制止和指导企业合资、兼并、转让。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失的观点。 商标转让行为是认定驰名商标的第五种方式。 为维护法律公平,保护企业创新,本着诚实信用精神经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主动打击范围广泛的侵犯驰名商标权利人利益的商标侵权案件。 这是识别驰名商标的第六种方式。 因此,驰名商标的认定仅限于有法律主张的案件,这是对驰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误解之一。 关于我国驰名商标在其他国家被抢注,是否都可以通过驰名商标确认程序解决? 驰名商标在其他国家被抢注,驰名商标权利人在异议、争议、不正当注册等法律程序中主张权利的,可以通过请求予以确认和支持。 我国商标主管部门。 但是,权利要求的诉讼时效已届满,经确认仍不能达到目的的,视为权利要求不存在,不应作为确认的理由。 他认为,只要有抢注,即使是在先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也视为权利要求,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商标确认的第二个误区。 误区三 确认有效期为三年,确认依据只看三年的指标。 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结果的效力,《暂行办法》规定“如果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的时间 未超过三年,无需重新申请认可。” ,即驰名商标所有人在认定后三年内遇到新案件时,无需重复认定。 这不符合具体案件具体处理的“个案确定”和“个案有效性”原则。 在具体确认中,不仅是根据近三年的经济指标、排名、广告投放等。 许多公司压倒性地依靠贷款和投资者的资金来做广告。 销量和人气将暂时占上风或位居前列,质量一直稳定。 知名老品牌可能会暂时退居“二线”,但这并不意味着老品牌不是驰名商标,也不能说排在前列的是驰名商标 . 误解之四 驰名商标被诟病。 目前,驰名商标认定程序中,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首先向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确认材料 、所在地直辖市签署意见,由签署意见的机关向商标局提交材料,申请确认申请人需要直接寄送的,应当寄送 邮寄到商标局。 专职审查员收到确认申请后,将对其进行审核。 确为驰名商标的,提交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审批后,由商标局书面通知请求确认人,并抄送驰名商标 确认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将确认结果送达办案机关,以利于案件的了结。 但是,由于认定工作集中在一个独立于异议、争议、审查等环节的部门,再由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造成“批次”统一认定的情况。 ”,这不仅导致确认申请积压、时效性不足、案件处理延误等问题,让人产生集中“审批”的嫌疑。 误区五 驰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确认的驰名商标必须是在我国注册的商标,根据《巴黎公约》,作为注册商标的例外, 未在某个巴黎公约成员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同样受到相应的保护。 虽然这种保护是相互的,但成员国的商标法应规定此类条款。 误区六 驰名商标认定结果作为商业广告的荣誉称号。 基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认定结果的商业广告是同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目前,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和个人普遍将认定驰名商标作为最后争取的荣誉称号。 这是驰名商标认定的误区之一。 为了获得“荣誉”,申请确认法律性质,去确认 “寻求”法律上诉,将法律确认的结果作为商战的武器,利用 以法律确认的结果进行广告宣传,极大地赢得了消费者的青睐。 巨大的商业利益让同行业的其他公司纷纷“寻求”,甚至提出法律主张,把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当成一顶有光环的帽子去争取,急于将法律确认成 一个误解。 如果不及时改变社会上的这种误解,就会破坏法律确认的严肃性。 中国社会研究院(SSIC)在上海、上海、浙江、江苏等地开展的调查显示,98%的受访者表示,45%的受访者通过以下方式了解驰名商标 电视和报纸广告。 受访者关注驰名商标,认为驰名商标是产品质量过硬的“标志”; 58%的受访者表示会以拥有驰名商标作为选择该产品的首选; 76%的受访者认为驰名商标是某款产品获得的荣誉,是国家有关部门对该产品的肯定。 只有13%的受访者认为驰名商标是一种法律保护手段(见王晓军的《驰名商标有多美?》)。 可见,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对消费者起到了导购的作用。 我国进入市场经济的时间还很短,消费者的消费心理还很不成熟。 很容易依靠政府机构的荣誉和认可来做出选择。 其他人则增加了对政府的不信任。 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认定是一种法律援助,是国家主管机关仅在权利人的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扩大保护时才提供的法律手段。 同样是驰名商标。 但是,由于没有法律主张,因此无法识别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并进行广告宣传。如果我们不能赢得更多的消费者,甚至失去一些消费者,这种商业竞争显然是不公平的。 既然是不正当竞争,就应该制止。 这里讨论了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是乱评名牌,评价结果广泛用于商业广告。 目的。 1993年9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总则》(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励 并保护公平竞争。 停止不正当竞争。 根据法律原则,如果法律中没有具体的规则(规范),则可以适用法律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总则第一条为本法适用的法律原则。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广告等方式对商品质量、生产者等进行误导性、虚假宣传。 商标和著名商标是质量上的荣誉称号。 认为驰名商标是政府推荐的质量优良的产品,只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才是最知名、质量最好的,这在客观上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解。 这种利用广告手段使消费者误解宣传的行为,应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1994年10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从事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因此,禁止以驰名商标的法律认定结果作为商业广告的客体。 误区七 将驰名商标确认与名牌创建活动混为一谈。 现代市场经济下,企业之间的竞争直接体现在品牌的竞争上。 知识产权将在 21 世纪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我国各级政府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制定并提出了名牌战略和名牌项目。 名牌战略领导小组通过召开著名商标发布认定会议,宣传著名商标,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在全国掀起名牌战略高潮。 但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认定属于法律行为。因此,创名牌是企业的一种经营行为,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注意,法律确认不能直接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服务,为不正当竞争提供借口和武器。 2. 解决驰名商标认定误区的对策 (1)修改商标法。 法律中明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是全国商标注册、管理、驰名商标认定的主管部门,为商标局做好制定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 驰名商标确认方式; 驰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主体、商标局、人民法院、商标评审委员会依职权认定驰名商标; 禁止将驰名商标的法律认定结果用于广告宣传和不正当竞争,使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广告法相辅相成。 (二)修订《驰名商标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使其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我国商标权保护特点,结合商标 行政和司法。 1.将“认定”改为“确认”,确立驰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确认的法律性质。 从驰名商标的法律性质来看,驰名商标不属于认定的范畴,而属于确认的范畴。 驰名商标的认定,实际上就是对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是客观真实的,也是未经确认的驰名商标; 只有在驰名商标的法律上诉和法律障碍过程中,经有权确认的机关确认,并通过确认扩大或增加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所有人的权利。 2.明确“案件认定、主被动保护相结合、案件有效”的认定原则。 由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均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逐案认定, 它们仅对个别情况有效。 因此,规定确认结果有效期为三年,无需重新申请确认。 案件确认原则有利于加强确认时效,提高工作效率; 主动保护与被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发挥我国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保护渠道的特点和作用,加大保护力度; 案件确认的有效原则与禁止确认结果作为广告宣传对象的规定相一致。 防止不正当竞争,维护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形象。 [小时][小时]三、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管理的需要,可以认定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并列出 它作为单独的文章。 4. 改变确认程序,明确确认的五种方式。 除了现有的三项法律诉求外,国家利益的需要和对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的积极保护也作为确认方式。 驰名商标权利人可以在商标异议、侵权纠纷投诉、诉讼等程序中主张驰名商标权,不再独立于办案程序请求确认。 商标局可以根据国家利益和驰名商标权人的投诉,自愿予以确认。 受法律保护。 5.明确商标局的认定和管理职责。 商标局是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管理和认定的主管部门。 继续加大驰名商标认定力度。 成立驰名商标认定保护专责小组,委派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依职权对驰名商标保护法进行修订,全面开展查处工作 滥用知名品牌,利用法律确认的结果进行商业广告。 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防止驰名商标资产流失。 走访各行业协会,进行市场调研,研究疑难案例。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主持,建立驰名商标和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协调会制度,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法院联席会议 每年定期召开一次,研究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法律制定的修改与协调。 统一标准,对疑难案件进行研究讨论。 交换意见。 (3)正确处理认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与促进企业争创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关系,并不意味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做 没有。 您可以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熟悉商标法。 它基于丰富的实践管理经验的特点。 引导企业制定和实施商标战略,提高商标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引导企业着眼内因,抓质量、抓服务、抓市场、抓创新、抓自保,靠质量、服务、创新,稳中求进。 开拓市场,提高知名度,成为消费者、销售商及同行业公认的名副其实的驰名商标。 中国企业面临入世考验,各行各业有多少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在激烈的竞争中究竟有多大的竞争力,这是各级政府要重点关注的。 例如,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杭州市商标协会制定了《企业商标工作管理部门问卷调查》,调查企业商标使用和管理的基本情况。 这种从根本上促进企业发挥主动性、发现差距的做法,将有效促进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提高适应新形势的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创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提供更好的激励。 机制。 从中国企业整体出发,制定并实施全面、科学、实用的企业商标管理水平评价指标。 这是当前亟待开展的工作,需要抓紧制定和实施。 企 改进和改进。 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 世界经济正在向一体化发展。 时代呼唤中国企业创造更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提高整个国家的竞争力。 希望广大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勇于发明创新,通过脚踏实地的奋斗,培育出更多的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 ◇作者单位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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