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 作者:微瑞细易欧专业小编
  • 发表时间:2022.05.08 17:50
《驰名商标认定细则》 商标局指导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控制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确保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承办办公室依照本规则受理、组织、审查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 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相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相关材料。 其他证明该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包括近三年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的生产、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相关材料。 核心提示:《驰名商标认定工作规则》于2009年4月21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81号第一章总则发布 第一条是推进商标战略实施,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促进驰名商标认定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有效 维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优化创新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国家商标局主要职责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驰名商标的认定,是指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条例的规定 关于实施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 部门(部、局、办)组织和人员编制”认定驰名商标。 第三条 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是加强商标权利保护,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使用自主商标,丰富商标内涵,重视创新 和保护商标知识产权,提高商标意识,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 . 第四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严格、准确、依法开展驰名商标认定工作正确引导舆论,促进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制度健康发展,支持和帮助企业合理实施商标战略。 商标局要指导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把控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确保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第五条 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设立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成员包括主任、主任、副主任、副主任、检查员、副检查员、 董事,董事是董事长。 第六条 商标局办公厅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本细则的规定承担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的受理、整理和审查工作; 驰名商标认定中的核查工作; 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依照本细则开展驰名商标认定复审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办公厅对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二章 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审批 第一节 驰名商标认定应当考虑的因素和证据材料 第七条 驰名商标的认定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考虑以下因素,但不以商标必须满足以下所有因素为前提 (1)程度 相关公众对商标的认识; ] (ii) 商标的使用期限; (iii) 商标的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范围和地理范围; (iv) 被保护驰名商标的商标; (5)驰名商标的其他因素。 第八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按照《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审查下列证明该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驰名商标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认知程度的相关资料; (2) 证明商标使用期限的相关材料,包括商标使用和注册的历史和范围; (3) 与商标任何促销活动的持续时间、范围和地理范围有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广告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关材料,包括该商标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 相关材料; (5) 证明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的生产、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相关材料。 过去三年。 第二节商标管理程序审查 第九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条例》报送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案件材料 《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意见》 商标局实行文件受理和文件处理分开制度,商标局办公厅负责受理文件,相关承办办事机构负责整理资料和办理。 建立登记册。 在商标管理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申请人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相关承办人可以在向商标局提交相关申请前将补充材料纳入申请材料。 商标局局长办公会议。 第十条 承办办公室可以就商标的显着性、驰名性等技术问题征求有关司、部门的意见。 企业办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询问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在商标管理部门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由承办处处长主持召开部门会议,讨论并提出初步意见。 参加管理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员工的三分之二。 会议应该被记录下来。 第十二条 经处务会议讨论,对是否符合驰名商标条件形成初步意见,由处长报告分管副主任 . 分管副局长提交商标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三节商标异议程序审查 第十三条 在商标异议(包括国际注册程序中的商标异议)程序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应当是商标局 《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原则上按照商标异议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审理。 第十四条 承办人员应当对驰名商标的证明材料进行整理,经合议庭讨论后报常务会议讨论。 承办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常务会议参加常务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员工的三分之二。 会议应该被记录下来。 第十五条 经执委会讨论,认为证据材料充分,异议案件确需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审理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异议案件无需适用商标法。 对本法第十三条的意见,由主任向分管副主任报告。 分管副局长提交商标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四节商标异议复审和商标争议程序中的审查 第十六条商标异议复审和商标争议程序中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 审查《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 第十七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由办案机构组成合议庭,审理认定驰名商标案件。 合议庭由三名以上商标评审员单数组成,办案部主任必须担任合议庭成员。 合议庭审理驰名商标认定案件,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八条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基本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处长应当向分管副主任报告。 分管副主任经研究认为基本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经主任同意后报商标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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