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刑事特别保护

  • 作者:微瑞细易欧专业小编
  • 发表时间:2022.05.08 23:50
相关国际和国家立法不断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刑事保护也是大势所趋。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虽然驰名商标在我国现行立法框架下可以获得刑事保护,但这种保护的对象仅限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而且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商标。 注册商标与一般注册商标享有同等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不能获得刑事保护。 我国现行立法不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给予刑事保护。 英国商标法无论驰名商标是否注册,均给予特别刑事保护,而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对于非类似商品的利益而言,更具实质正当性。]因此,未注册驰名商标—— 知名商标也应受到保护。 给予特别刑事保护。 目前,驰名商标的保护已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热点问题。 相关国际和国家立法不断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刑事保护也是大势所趋。 在此背景下,我国也应顺应潮流,逐步建立驰名商标专项刑事保护,不断提高驰名商标保护水平。 1.我国现行的驰名商标刑事保护立法 我国刑法第七节第三章“侵犯知识产权罪”有 是商标侵权的三大犯罪。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还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罪。 从刑法和商标法的角度来看,驰名商标没有特别规定。 虽然在实践中“这些犯罪行为一般不会侵犯鲜为人知的商标,而往往侵犯的是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因此,这些规定实际上保护的大多是驰名商标或驰名商标。”,但这并不是 立法的直接目的,并不体现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价值取向。 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仅2001年4月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起诉标准”), 十一、《假冒注册商标案》第三项在“6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第二项中规定“假冒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值得注意的是,与假冒一般注册商标不同,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通用注册商标,上述侵害驰名商标的行为的数量、数量和频率没有限制,无论情节如何,都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犯罪行为中的驰名商标,由“后果犯罪”变为“实施犯罪”。这可能是我国刑事立法迄今为止对驰名商标的唯一特殊规定。 但《追诉标准》的规定在实践中也造成了一些混乱,“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仿冒药品的违法情形” 《追诉标准》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中没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最低限度,容易使他人认为一切假冒他人驰名商标的违法行为 或人用药品商标,无论情节轻重,均应追究刑事责任……”(第63条第2款实际上存在类似问题)。 因此,2002年2月,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公平交易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在“ 年度第一次工作联席会议纪要中指出,“建议公安部会商最高人民检察院进一步补充本条款的具体适用”。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200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实施 《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具体适用》。 《关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施[2004119”),大大降低了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的追诉标准,但对驰名商标未作特别规定,即 即“无论是侵犯注册驰名商标,还是侵犯一般注册商标,无论是否构成犯罪,均以数额为准。” 这实际上是对《追诉标准》中关于驰名商标的特别规定进行了修改。 虽然《公平解释〔2004年第9号门》〕的实施并不意味着废除《起诉标准》,但从时效性和权威性的角度来看,显然应优先考虑本解释的规定。 因此,我们的罪犯立法中唯一关于驰名商标的特殊规定实际上是“名存实亡”。 2.对驰名商标给予特别刑事保护的必要性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在我国现行立法框架下,驰名商标可以获得刑事保护。 我国,这种保护的对象仅限于注册驰名商标,是注册商标专用意义上的保护。 即使驰名商标是注册商标之一,并受到与一般注册商标相同的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不能获得任何刑事保护。 这样看来,我国现行立法对驰名商标的刑事保护没有什么特别之处。 尽管有人认为,由于驰名商标比普通商标具有更高的价值,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相对高于使用一般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因此更容易侵犯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 达到定罪目标; 隹,这其实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但笔者认为,这种所谓的“特殊保护”是驰名商标的自然属性造成的,并不体现立法的价值取向。基于驰名商标的特点及其特殊价值, 有法律对驰名商标进行刑事处罚,需要特别保护。 首先,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因其长期积累而具有更高的价值。 知名度和美誉度高,也更容易被侵权,因此赋予权利人权利,因此,仅给予驰名商标与一般注册商标同等的保护,不足以有效震慑侵犯驰名商标的犯罪活动。 . 其次,驰名商标具有“驰名”的特征,一种超越商品或服务范畴的相对独立的价值,即使他人使用 商标在相同或不同的商品上,会造成此价值的损害。 因此,现行的相关国际和国家立法对驰名商标具有特殊的影响。 保护主要表现为将驰名商标用于相同或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作为一种特殊的商标侵权行为和相应的法律制裁,即所谓的“反淡化保护”。 第十三条第二款还规定:“申请注册相同或者不相似商品的商标,是对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误导公众,造成他人利益的。 驰名商标的注册人是可能的。损坏的,不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市[2002]32号)第一条第二项 人民法院2002年10月72日,将上述行为进一步归类为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造成其他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而认定 将驰名商标用于相同或不同商品的商标侵权。 但是,一般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往往只是程度而已。 侵权情节严重的,应当以犯罪论处。 那么,对于这种严重的行为,也应该被认定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关国际和国内立法普遍采用“使用”原则,给予与注册商标类似的保护。 因此,有学者认为“驰名”是商标权的结果。 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尚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可能造成混淆的,不得将前述《法实[2002]32号》第二条规定为“准侵权行为”。同样,该行为情节严重的, 也应视为犯罪,给予刑事制裁。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是否应给予“反淡化保护”,学界尚存争议,目前立法尚未确认 三、立法模式探讨 (1)《起诉标准》的模式 如前所述,《起诉标准》采用 降低“处罚点”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的模式,甚至 使以“后果罪”处罚的侵犯驰名商标罪变成了“行为罪”。 笔者认为,《追诉标准》所体现的驰名商标给予特殊刑事保护的价值取向应该得到肯定,但这种立法模式值得探索。 首先,实践中的混淆 上面已经提到了“追诉标准”造成的,即一般侵权行为与侵害驰名商标的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是模糊的。 驰名商标权属于“私权”范畴,在实践中较多。 民事领域常见的侵权行为经常发生,可以通过民事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来解决。 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认定为犯罪,实施刑事制裁。 如果按照《追诉标准》,将侵犯驰名商标罪由“结果犯罪”改为“实施犯罪”,则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将难以区分, 驰名商标可能扩大 侵权定罪不符合我国的实际国情,也有悖于现代刑法的适度趋势。 其次,基于其自然属性,驰名商标在“起点”上具有先天优势。 如上所述,由于驰名商标比普通商标具有更高的价值,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相对高于使用一般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因此对驰名商标的侵权更容易 达到定罪的目标; 隹。 虽然这不能算是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但可以说明驰名商标在处罚起点上的“先天”优势,无需另行规定。 因此,《起诉标准》的立法模式不可取。 最新的“两高”司法解释——“法实[2004]19号”实际上否定了这种模式,无论是对注册驰名商标罪还是一般注册商标罪都统一规定了数额 惩罚。 但是,“发施[2004119”]有些“矫枉过正”,也抹杀了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刑事保护的价值取向,体现在《追诉标准》中。 很可惜。 (2)“加大法律惩处”模式 该模式从“量刑”的角度体现了驰名商标的特殊刑事保护,即通过加重处罚 对侵犯驰名商标罪依法处罚,遏制相关犯罪活动。 笔者认为,这种模式有其优点——不仅可以通过更重的法定刑来增加对相关犯罪的威慑,而且不会像上述模式那样造成一般侵权与犯罪的界限模糊。 不过,笔者认为,在目前的立法框架下,该模式也应进行修正。 因为我国现行刑法对商标相关犯罪的法定刑最高为7年,是比较严厉的。 如果在此基础上增加法定刑罚,可能违反“罪刑相称”的原则。 笔者建议,只需在现有法定刑的基础上作出补充规定,即在“犯罪 假冒注册商标”。 添加“假冒注册知名商户”(3)“反稀释保护”模式 商标和情节严重的行为被视为犯罪行为,给予刑事制裁。 如前所述,现行国际和国内立法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的主要形式是“反淡化保护”,这表明对驰名商标进行了刑事定罪。 刑事救济的趋势。 例如,英国商标法认定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为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而且,从驰名商标在商品或服务范畴之外的特殊价值来看,确实有必要给予这样的保护。 因此,笔者认为,应将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纳入我国刑事立法,作为驰名商标专项刑事保护的主要形式。 但是,在此保护的基础上,为防止权利人权利的不当扩大,维护利益平衡,应严格执行该保护的犯罪要件,特别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即 即,主观要件必须是故意的,加害者必须客观地参与。 将驰名商标用于相同或不同商品的行为,对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情节较重,符合法定起诉标准。 (4)关于保护方式 未注册驰名商标 中国现行立法并未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给予刑事保护。 但是,英国商标法无论驰名商标是否注册,都给予特殊的刑事保护,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甚至扩大到非近似商标。 商品或服务。 正如有学者所说,“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主体都是市场上的平等经营者,所代表的利益是合法的,而从某种意义上说,未注册商标所体现的利益更具有实质合法性]””因此 , 未注册驰名商标也应给予特殊刑事保护。 不应将其列入“假冒注册商标罪”,因为它毕竟是未注册商标,为避免出现逻辑混淆,应另行规定。 一句话 ,笔者认为,基于驰名商标的特点和特殊价值,结合相关国际和国内的发展趋势, 立法,它应该在我们国家使用。立法规定了驰名商标的特殊刑事保护。 至于具体的立法模式,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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