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本市内注册地变更,需与员工协商变更合同吗

  • 作者:微瑞细易欧专业小编
  • 发表时间:2022.05.10 05:50
那么,由于公司在本市的注册地址发生变化,员工工作地址发生变化,公司是否需要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呢? 公司住所和员工工作场所的变化是劳动合同强制性条款的变化。 公司变更劳动合同的强制性条款,需要事先征得员工的书面同意。 如果公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搬迁对员工生活没有明显影响的,劳动合同将继续履行。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变更注册地址无需征得员工同意,员工无权向公司提出要求。 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上海和上海,如果公司在城市内搬迁,变更住所必须获得员工的书面同意。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搬迁至上海或上海境内,建议公司提前与员工协商,就公司住所的变更与员工达成书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现在很多公司因为各种原因需要更改注册地址。 那么,由于公司在本市的注册地址发生变化,员工工作地址发生变化,公司是否需要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呢? 员工是否有权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公司是否将《劳动合同》中的注册地址变更为《劳动合同》强制性条款的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四)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从以上可以看出,公司住所和员工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对劳动合同必要条款的变更。 一般而言,公司变更劳动合同的强制性条款需要事先征得员工的书面同意。 但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行使自主权的范围。 这些项目的改变是否也需要员工的同意? 我们认为,公司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与员工履行职责不密切相关的事项,无需事先征得员工书面同意,公司可充分行使自主权。 那么,变更公司住所需要员工的书面同意吗?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讨论。 公司变更劳动合同登记地址是否需要征得员工同意? 1.广东省城内搬迁对职工生活影响不明显,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一、根据《广东省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动争议防范处理的意见(粤人社规(2013)3号,2013年6月19日实施)第二条:“企业搬迁 本市行政区域内,员工上下班通勤。 如果可以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公司提供交通补贴、免费交通等便利条件,且对员工生活没有重大影响的,劳动合同将继续履行。” 二、在本案中,法院判决认为,B公司由“中山市南区城南二路12号B栋二楼”搬迁至“中山市南区城南二路三楼”。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镇东路2号东路”,属于市行政区域内的拆迁,距离不远。 员工可以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对员工生活没有明显影响。 因此,法院裁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甲公司无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由上可见,广东省对此问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企业搬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如果搬迁对员工生活没有明显影响(例如员工可以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或 企业提供交通补贴、免费交通等便利),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变更注册地址无需征得员工同意,员工无权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2.在上海和上海,公司在本市搬迁时,员工提出“变更住所需要员工书面同意; 协商不成的,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赔偿”,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委员会或法院的支持 在上海,当地法规没有明确解决这个问题。 公司于(2014)三中民终字第05032号判决书称,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终止。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上海,公司搬迁后工作地点仍在上海。 因此,公司搬迁不能导致劳动合同不履行。 但是的,公司的上述主张均未得到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支持。 本案终审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搬迁导致劳动者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月通知费和经济补偿金。 上海的地方法规没有进一步解决这个问题。 (2012)嘉民司(民)初字第214号判决,公司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搬迁至华亭镇,公司称搬迁后员工工作地点仍在嘉定区, 上海,公司是该公司的员工。 提供宿舍不会影响员工的居住。 因此,公司搬迁并不能阻止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但上海市嘉定区法院认为: 一是公司搬迁导致员工上班远行,直接影响到员工及家属的工作生活,导致未能成功。 或不必要地履行原劳动合同。 变化; 其次,公司没有与员工就搬迁后如何尽量减少员工损失进行充分协商,也没有明确告知员工通勤班车、交通补贴、住宿等信息;[ h] 第三,在搬迁通知中,公司承诺向不愿随厂搬迁的员工支付“搬迁补贴”,但事后并未支付。 综上所述,嘉定区法院认为,公司因营业地址搬迁无法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劳动者无过错,劳动者要求支付违约金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代付款通知的合法性有证据支持。 由上可以看出,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司法背景下,员工“变更公司住所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并且需要雇员的书面同意。” 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可以支持该索赔。 此外,公司在本市搬迁,客观上可能会增加员工落户地点与公司工作地点的距离,影响员工的生活和工作。 相应地,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可以将这种搬迁视为第四十条(3 ) 《劳动合同法》。 "。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搬入上海或上海之内搬迁,建议公司提前与员工协商,就公司住所变更与员工达成书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公司经与职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要求公司依法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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