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

  • 作者:微瑞细易欧专业小编
  • 发表时间:2022.05.12 02:50
一、根据外经贸部颁发的证书目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进出口企业,以及外商的子公司 国家各部门贸易企业在特办联系地区实行双轨制计划管理。 出口许可证。 1.按规定的发证目录,为双轨制管理下的地方进出口企业及国家各部门外贸(工贸)总公司下属企业颁发出口商品许可证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经贸办核发的出口商品许可证范围按照外经贸部《关于明确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办公室核发进出口许可证权限的通知》执行 ”([1995]外经贸第673号)。 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发证机关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核发的出口配额和外经贸主管部门重新分配的配额数量核发出口许可证。 各地经济合作。 为加强和改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出口商品管理局。 一、出口许可证管理 第一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全国出口商品许可证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修订 解释国家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检查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执行情况。 第二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依据对外贸易法确定和调整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目录以及许可商品的范围。 第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外经贸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厅、局)(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是外经贸部授权的出口发证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发证工作。 二。 出口许可证签发原则 第四条出口许可证是国家对货物出口进行管理的合法凭证。 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本条例中的免责条款除外),各进出口企业在出口前应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关申请出口许可证,海关受理 根据出口许可证申报。 第五条 出口许可证的核发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外经贸部发证范围: 1.根据外经贸部规定的发证清单,为全国各企业的出口商品发证。 国家; 2.实施单轨制计划管理国家各部门进出口企业和实施双轨制计划的国家各部门外贸(工贸)公司 管理(清单见附件1,下同)属于自营出口许可证管制商品; 3、全国非外贸单位(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组织、团体、企事业单位,下同)发运货物需办理出口许可证。 (二)特办发证范围: 1、根据外经贸部规定的发证目录,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给各类进口商。 特办联系区域双轨制计划管理的国家各部门出口企业及外贸(工贸)公司子公司的出口商品许可证; 2.根据外经贸部颁发的许可证清单,为国家各部门各进口企业所属企业在出口配额招标商品许可证的联系范围内签发出口配额招标商品许可证。 ​​​特别办公室; 3.发给其他指定单位的出口商品许可证。 (三)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发证范围: 1. 颁发地方各类进出口企业及各子公司的出口商品许可证 国家各部门外贸(工贸)公司实行双轨制管理,但在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核发的出口商品许可证范围内,按照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执行经济贸易司《关于颁发进出口许可证权限的通知》(外经贸管〔1995〕673号); 2. 当地非外贸单位办理货物装运需要办理的出口许可证项目。 (四)对指定发证机构(含指定特办和主要产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全国进出口企业应当 到指定的发证机构申请出口许可证。 主产地指定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制定授权商品的发证办法,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一般实行“一批一证”制度,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 ; (2) 补偿贸易项目 (3) 大米、大豆、玉米、活猪、活牛、活羊、活禽、冷冻牛肉、冷冻羊肉、冷冻猪肉、冷冻乳猪、冷冻家禽、冷冻鸽子、大闸蟹、游泳 螃蟹、栗子、梨、蜜瓜、香梨、茶叶、烟花、卫生纸、工匠、地毯、原油、成品油、煤炭等27种商品。 第七条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许可证内容; 需要变更许可证内容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内删除原许可证,重新签发出口许可证。 执照。 3.出口许可证有效期 第八条出口商品配额为当年有效(另有规定的除外),各进出口企业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出口商品 当年 12 月 16 日之前的当年。 执照。 第九条 各发证机关可以从当年12月15日起,根据外经贸部核发的下一年度出口配额预分配,签发下一年度的出口许可证。 合作。 出口许可证签发日期填写为次年1月1日(出口不能提前使用),许可证签发数量计入下一年度许可证签发统计。 第十条实行“一批一证”制度的商品,每张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报关单可使用一次; 不实行“一批一证”制度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港澳鲜冻商品除外),每张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可用于 多次报关,但最多不超过12次,由海关逐一批注; 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不含转口部分),每张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一个月,过期作废。 第十一条 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未使用或者未使用的部分,在有效期内可以退还原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退还原出口配额并删除 原许可证审核后,重新颁发许可证。 第十二条出口许可证需要跨年使用的,发证机关可以在当年直接将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延长至下一年度,且不得超过年末 最迟二月。 跨年出口许可证不能延期。 第十三条 发证机关逐年调整时,原发证机关核发的出口许可证不再向调整后的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有效期为 最迟不迟于次年2月底. 发证机关临时调整,按当时规定办理。 四。 核发出口许可证须审核的一般内容 第十四条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各出口企业申请出口许可证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交有关出口商品批准文件和出口合同(原件),并认真、如实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发证机关应当严格审查申请表填写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与出口合同的有关内容是否一致,并据此签发出口许可证。 第十五条 审查出口企业是否拥有商品经营权。 发证机关应当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出口商品配额分配若干规定》(1995年对外经济贸易管理委员会第761号)严格审核。 第十六条 审查出口商品价格。 发证机关在审查出口合同时,应当重点审查出口商品的价格,核发的出口许可证上的商品价格应当与出口合同上的价格一致; 但是,出口合同中的价格低于有关进出口商会规定的出口协调价格时,发证机关应当拒绝签发出口许可证。 五、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及签发依据 以已发布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类及签发目录》为准),均实行全球许可证管理: (1) 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核发的出口配额,地方外经贸部门根据配额核发出口许可证,二次分配。 (二)一般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除军民通用化学品、重水、易制毒化学品、计算机外,发证机关凭出口企业签订的有效出口合同 (下同)。 ) 发出出口许可证。 (三)前两款实行配额制招标的出口商品,外经贸部发布的中标企业名单,中标企业数量 、招标委员会颁发的《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 自由招标的出口商品,以中标企业名单为由外经贸部颁发的出口许可证 、中标企业数量、标委会出具的中标证书。 (4) 军民通用化学品,任何企业、单位以任何方式出口的,应当报化工部批准; 发证机关凭化工部批准文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5)重水和易制毒化学品,任何企业或单位应以任何方式报外经贸部批准; (6) 实行许可管理的计算机出口,企业应当在出口前报外经贸部进行技术审查; 执照。 第十八条:采用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进料加工的商品再出口,除按照海关有关规定进行监管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出口许可证: ] (1)除钢铁产品外,除生铁、锌、糖外,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发证机关凭外贸部批准的文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经济合作部或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对进料加工项目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核发的出口配额; 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一般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项目出口许可证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进料、​​出口企业签订的出口合同、进料加工说明书。 . (2)进口料加工的钢材、生铁、锌、糖再出口,发证机关凭进口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文件。 加工项目和出口企业的进口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和出口合同核发出口许可证,不占用年度出口配额。 第十九条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商品(含进料加工复出口),按以下规定办理: ] (1)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配额核发出口许可证。 (二)对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调整前已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出口产品在调整后成为新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外经贸部 可以根据批准的经营范围进行合作。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配额按生产和出口规模核定,发证机关根据外贸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配额数量核发出口许可证 和经济合作。 (3)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涉及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的,在立项阶段报外经贸部批准 .可按审批程序审批。 对上述未经同意批准的项目,外经贸部不发放年度出口配额,发证机关不发放出口许可证。 第二十条 中国在境外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中资独资企业,以各种原材料、零部件等物资入股或者企业建成后需要国内供应的 并投入生产的,视为一般贸易出口,发证机关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核发出口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项目的企业,将项目公用的国产设备、材料、建筑设备和生活物资运输自用 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或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合同核发出口许可证(有配额的招标产品和配额管理的生鲜产品除外)。 香港和澳门冷冻产品)许可证; 不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由海关监管查验放行。 供应港澳地区的配额招标商品和配额管理的鲜、冻商品,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成套设备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当自用。 除外)签发出口许可证。 配额和有偿招标商品,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偿还外债和补偿贸易项下出口的商品,发证机关根据偿还外债和补偿贸易的出口配额核发出口许可证。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从事偿还外债和补偿贸易业务时,其产品出口固定委托外贸公司代理,由代理公司负责办理出口许可证。 申请程序。 六、出口许可证管理例外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企业不得经营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禁止出口的货物。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附件所列违禁商品,任何企业、单位不得组织出口。 发证机关根据外经贸部的批准文件、进料加工手册和出口合同核发出口许可证。业务由特办出具; 铜及来料加工铜基合金的复出口,应逐案报外经贸部批准,海关按有关规定监督验放。 法规。 第二十六条 对供应港澳地区的塘鱼、新鲜蔬菜和水果(指荔枝、西瓜)实行放行证明管理,按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 第二十七条来料加工再出口(另有规定的除外),免办出口许可证,海关按照有关规定监督验放。 第二十八条通过援外项目出口各类货物(禁运货物除外)免办出口许可证。 海关核放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具的委托企业承担援外任务的文件或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援外项目交割通知书, 企业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第二十九条 展品、待售展品、小件待售物品的装运,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不得出售),免办出口许可证,海关 凭外经贸部批准的文件和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督验放,展销后运回。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的外贸进出口公司(含工贸公司)组织境外展览、交易会的,展品、小件商品为 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出口许可证由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批准的文件签发。 国家各部门进出口企业由外经贸局核发,地方进出口企业由地方外经贸部门核发,不占用出口配额。 ; 不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海关凭出口单位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监管放行。 (三)非对外贸易单位携带到境外展览、交易会的展品、花絮,不论是否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均应办理出口许可证。 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批准的文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中央单位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颁发,地方单位由地方外经贸部门颁发。 第三十条 装运样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进出口企业装运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样品或实验样品时,每 该批货物价值低于5000元(含5000元)的,免办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其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验放行; 如果价值超过5000元,将被视为正常出口,办理出口许可证,扣减出口配额。 发证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级发证目录核发出口许可证。 (2)非外贸单位因文化、技术交流等活动需要提供货物样品,且每批样品价值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 ,无论该商品是否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一律免办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运输单位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出具的证明进行审核监督放行。 每批样品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申请出口许可证,并在出口许可证上注明“样品”字样。 为中央单位的,由外经贸部凭船务单位(处、局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签发出口许可证; 局级以上证书)签发出口许可证。 每批出口样品价值不超过1万元。 (三)中药材、中成药样品的发运,仍按海关限制办理。 第三十一条 外国游客、港澳同胞、华侨携带外汇在我国境内购买旅游纪念品、手工艺品、携带或邮寄出境,无需办理出口许可证 . 核发部门指定的旅游商品销售部门的发票、外汇水费单; 在中国境内购买的中药材、中成药,无论是否购汇,均须接受旅客携带、个人邮寄的中药材、中成药海关管理。 有规定,不允许小批量订货。 第三十二条 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国内旅游产品销售部门。 可承接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旅游纪念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和被动配额管理的商品不得接单)大宗出口订单。 等待检查和释放。 第三十三条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对于大宗出口货物,如果溢满和欠满在5%以内,则视为正常情况。 松手。 对超过5%的溢货、短货,发证机关在核发出口许可证时应当增加发证数量,并相应扣减出口配额。 七、检验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建立出口许可证签发检验制度。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理出口许可证每年对证书的颁发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为发证机关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重点查证超配额、无配额或越权、超级、违规发证等问题。 检查方式为各发证机关定期或不定期自查与外经贸部抽查相结合。 每年九月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上报发证统计数据。 如果已经实现了计算机网络,则由计算机直接传输,如果计算机网络没有实现,则报告软盘。 第三十六条 各发证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发给出口许可证,不得超配额、无配额、越权、越权发证。 对违反者,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发证机关批评、暂停或取消出口商品经营权等通知,有关处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出口企业申请出口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不得虚报,不得以虚假合同等方式取得出口许可证, 不得转让出口许可证。 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出口商品经营权等处罚。 第三十八条海关在监管工作中发现违反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按照海关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 其他 第三十九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和申请若干规定》(外经贸部1994年第53号)废止 实施的。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解释。
相关文章:
  • 房地产公司注册经营范围有哪些?
  • 上海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办理流程
  • 上海注册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的流程
  • 上海注册公司关于经营范围的五大注意事项
  • 上海注册公司经营范围与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有很大关系!
  • 电子贸易公司注册经营范围有哪些
  • 徐汇区服务型外资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
  • 餐饮用品公司注册经营范围该怎么写?
  • 厨房电器公司注册经营范围是什么?
  • 上海注册公司如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

  • 微瑞细易欧,累计服务10万+创业者
    多年行业经验 服务网点遍布全国
    咨询电话:189-1697-0401
    上海大区
    扫一扫,加微信
    您好! 我是您的顾问微瑞细易欧
    扫码添加我的微信,一对一获取解决方案 ↓ ↓ ↓
    打开微信扫一扫
    微信号:aweiruixiyi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