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

  • 作者:微瑞细易欧专业小编
  • 发表时间:2022.05.12 03:50
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包括任何进口限制,只是一个申报程序,进口许可证应及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和签发。 两种类型的许可证都可能对颁发许可证施加复杂、耗时和昂贵的程序,从而延误货物的进口。 如何简化进口许可程序,提高进口许可程序的透明度,防止许可制度被滥用或不当适用阻碍世界贸易发展,是从肯尼迪回合开始的多边贸易谈判的重要内容。 东京回合制定了进口许可程序协议,以填补总协议的空白。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东京回合的成果之一是制定了进口许可程序协议,也称为许可代码。 由于《进口许可程序协议》是与《总协议》分开的协议,对已接受或加入该协议的政府有效。 (1) 进口许可证制度概述 进口许可证制度是一国海关规定某些商品的进口必须申请许可证的制度。 海关没有许可证是不会进口的。 这是世界各国管理进口贸易的重要手段,也是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的非关税措施。 进口许可证制度作为一种行政手段,简单易行,见效快,比关税保护手段更强大,已成为各国监督和管理进口贸易的有效手段。 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自己的产业、贸易发展和金融需要,更多地使用这一制度,而发达国家在农产品和纺织品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的领域往往转向进口许可制度进行保护。 进口许可证制度违背了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这种做法的不当使用,不仅会阻碍贸易的公平竞争和国际贸易的流通,还容易导致出口国受到歧视性待遇。 各国政府实行的进口许可证制度可分为自动进口许可证和非自动进口许可证两大类。 通过自动许可证管理,政府无需大量人力和财力即可获得进口统计数据和其他必要的情报。 一般来说,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包括任何进口限制,只是一个申报程序,进口许可证应及时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和签发。 非自动进口许可证受到相关政府机构的严格监督和控制为出口货物的数量颁发许可证。 这两种许可证都可能造成贸易壁垒,因为它们是由政府根据其自身的政策意图实施的,而且进口商通常不会被告知获得许可证的条件和拒绝许可证的原因。 同时,两种许可证都可能对颁发许可证施加复杂、耗时和昂贵的程序,从而延误货物的进口。 如何简化进口许可程序,提高进口许可程序的透明度,防止许可制度被滥用或不当适用阻碍世界贸易发展,是从肯尼迪回合开始的多边贸易谈判的重要内容。 (2) GATT关于进口许可证的规定 进口许可证属于数量限制,GATT原则上禁止使用进口许可证。 第 11 条第 1 款规定:“任何缔约国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除征收税款或其他费用外,以限制或禁止从其他缔约国领土进口产品 、出口或销售出口产品”。 即原则上应取消使用进口许可证实现数量限制,但同时在第2(c)段中,同意对农产品和渔业产品实施必要的数量限制。 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数量限制的实施不得采取歧视性做法。 具体而言,进口许可证项下货物的进口不得采用进口许可证制度,不实行来源国和国家。 限制。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 13 条规定了缔约方实施免配额进口许可证的原则。 在实施免配额进口许可证制度时,除履行非歧视性原则外,还必须: 没有受到限制。 为使供应缔约国了解根据本条实施进口许可证限制的进口缔约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资料,提高许可证管理的透明度,本条规定 在第 3 款(a)项中:如果进口许可证的发放受到限制,施加限制的缔约方应根据任何对产品贸易有利益的缔约方的要求,提供限制的管理、进口 最近一个时期颁发的许可证及其分销的所有相关信息,但不得提供进口商或供应商的名称信息义务”,即提供进口许可限制产品的名称、申请程序、数量、价值等相关信息,增加透明度。 GATT第12条和第18条规定了对新生产业的收支和保护的数量限制。 在第 12 条中,允许缔约国保护其外部财政状况和维持国际收支平衡,以及由于实施旨在提高就业水平和发展本国经济的国内政策,在国际收支严重下降的情况下 第十八条是对发展中缔约方实施数量限制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发展中国家的更优惠待遇 . 考虑到这些国家保护国内幼稚产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及其发展过程中国际收支长期失衡的结构性特点,文章指出:“这些缔约国应享有额外便利,使其能够 在关税结构上保持足够的灵活性。允许他们为国际收支目的施加数量限制。” 总之,关贸总协定原则上反对实施进口许可证制度,但考虑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 缔约国的情况、进出口商品结构差异、社会经济发展所需外汇资金缺乏等因素,并在本原则规定之外制定了许多例外条款和先决条件, 这似乎协调了合同的不同利益 ng states. 但是,GATT 并没有对进口许可证的实施细则做出详细规定,因此在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发生纠纷。 东京回合制定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弥补总协定的不足 (3)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东京回合制定进口许可程序 协议,也称为许可法,是东京回合的成果之一。 由于《进口许可程序协议》是与《总协议》分开的协议,对已接受或加入该协议的政府有效。 因此,接受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的国家并不多。 到乌拉圭回合时,只有23个国家签署了协议,其中包括4个发展中国家。 协议主要由序言和5个条款组成。 第 1 条总则、第 2 条自动进口许可证、第 3 条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第 4 条机构、谈判和争端解决、第 5 条最后条款。 (1) 进口许可协议主要目标。 该协议的目标是促进 GATT 目标的实现。 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发展和金融需求,可以使用自动进口许可证,但不得使用进口许可证限制贸易,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 进口许可证的使用必须简化行政程序和做法,保持透明,并确保这些程序和做法以公平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并且必须建立一个咨询机构以迅速、有效地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 和公平。 (2) 进口许可协议的基本原则。 协议中的进口 许可证是指实施进口许可证制度需要向相关管理机构提交的申请或其他文件(海关要求的文件除外)。 学区先决条件 行政程序。 进口许可程序实施过程中不应存在偏见,公平合理管理,进口许可申请程序实施细则及相关材料 尽快公布,包括申请资格、进口许可证、商品清单、申请表格和程序,应尽量简单,给申请人合理的时间。 在每种情况下,应要求申请人只与一个主管部门打交道。 在获取外汇时,许可证持有人应与无需许可证的货物进口商一视同仁。 确保许可进口成为真正的进口。 不能吹毛求疵,即书写或价值上的小错误、数量上的细微差别以及装运和装载上的错误都不能成为拒绝签发许可证的理由。 此外,该协议规定,任何有资格从事特定进口业务的个人或公司同样有资格申请进口许可证,无论是自动的还是非自动的。 安全例外适用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 21 条的规定。 本协议的规定不得允许任何一方泄露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保密信息。 (3) 关于自动进口许可程序的规定。 自动进口许可证是指申请免费获得批准的进口许可证。 协议第2条第2款规定,如果没有找到其他更合适的程序,自动进口许可证可以继续使用,但自动进口许可证程序的实施不限制属于自动进口的货物的进口。 进口许可证。 可以申请在货物报关前随时提交,并在收到许可申请后,在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获得批准。 本节规定适用时。 发展中国家有权将申请延长两年。 (4) 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 非自动许可主要涉及配额和其他限制问题。 除本身对发证程序和做法产生限制作用外,不得对进口贸易产生其他限制作用。 实施过程的透明度应 向有关缔约国提供限制管理、最近一个时期签发的进口许可证、许可证在供应国之间的分配以及状态 进口许可证范围 进口产品统计范围等相关信息,以及 的配额数量或总值、配额申请日期、配额分配等信息。 处理申请的时限应尽可能短,这不应妨碍配额的充分利用。 许可证的有效期应能满足进口货物长途运输的需要,并按正常进口货物的大小签发许可证,并规定如果进口 主要供应国之间不分配配额,被许可人可以自由决定在哪里购买所需的外国商品进行进口。 进口许可证申请不获批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申请人不服的,有权按照国内规定提出上诉或要求复审 进口国的立法和程序。 应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进口商的许可证申请。 缔约国应根据要求提供进口许可产品的统计信息,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可以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不应给它们带来额外的行政负担。 新的进口商应该获得适当的许可,特别是考虑到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口商。 (5) 机构、协商和争端解决。 协议第四条要求设立进口许可委员会,由各方代表组成,负责处理协议及各项事宜,必要时及时开会,并提供磋商机会。 关于争端的协商和解决,适用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程序。 (6) 接受、补充、保留、生效、国家立法和审查等。第 5 条规定以签字或其他方式接受本协议。 可接受的本协定的对象包括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和欧共体、临时加入关贸总协定的国家政府、非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和个别关税区。 根据第 5 条第 4 款,“接受或加入本协定的政府应确保不迟于本协定生效之日,其本国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符合本协定的规定” ,有关国内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应通报进口许可委员会。 签署国可以退出协议。 第 5 条第 7 款规定,退出应在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收到退出书面通知之日起 60 天届满时生效。 进口许可委员会负责审查本协议的执行情况。 进口许可委员会至少每 2 年召开一次会议,审查实施情况,并将审查期间的进展通知 GATT 缔约国 。 (4) 乌拉圭回合进口许可谈判结果 如果东京回合制定的进出口许可程序协议与 GATT 相互独立,则 已接受或加入该协议的政府 政府生效。 因此,接受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的国家并不多。 乌拉圭回合达成后,进口许可仍将是多边贸易谈判的内容之一,东京回合制定的进口许可 许可协议也进行了修订。 ,通过了进口许可协议。 协议主要由序言、第一条总则、第二条自动进口许可证、第三条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第四条代理、第五条通知、第六条协商与争端解决、第七条审查、第七条最终 第 8 条的条款构成。 将东京回合进口许可协议的第 5 条扩大到 8 条。 (l) 进口许可协议的主要目的。 在保留原协议目标的同时,重申使用进口许可证是为了落实根据关贸总协定有关规定采取的措施。 关贸总协定的规定也适用于进口许可程序。 不能对 GATT 的原则和义务提出任何抱怨。 强调进口许可证特别是非自动进口许可证应以公开和可预见的方式行使,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的行政程序和行使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必要相关措施不应成为行政负担 在。 (2) 进口许可协议的基本原则。 协议中的进口许可证,是指执行本协议的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制度要求向有关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或其他文件(海关要求的除外)作为行政程序,作为进口到进口国海关管辖区的先决条件。 进口许可协议的基本原则除了保留原协议的基本原则外,增加了关于申请期限的新规定,减少了申请人与过多行政机构的谈判。 原协议第 1 条第 6 款规定,“应尽可能简化申请程序和延期程序(如适用)。理事机构提出申请,并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申请, 当需要向多个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应尽可能将其保持在最低限度。” 现行协议修改为:“应尽量简化申请程序和延期程序(如适用)。 应给予申请人合理的时间提交许可申请。 有期限的,合理期限不得少于两天。 在此期限内申请许可的数量不足的,应当按规定延长期限。 申请人只能与与申请相关的一个行政机关协商。 如果申请人确实要联系一个以上的行政机关,这个机关的数量限制在三个。” 为简化申请程序和延期程序,现行协议增加了“合理期限不得少于21天”和“限三个此类机构”的规定。 (3) 现行协议中的自动进口许可程序没有变化。 关于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除保留原协议的基本条款外,修改了第三条第七款“处理申请的期限应尽可能短”,第三条第五款(b ) 规定“如果申请已被考虑和接受,申请将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处理。申请过程不应超过 30 天。如果您考虑同时处理所有申请,则 处理时间不应超过60天。如因超出进口成员管理权限等原因不能处理申请的,后处理申请时间视为从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开始计算”, (4) 组织、协商和争议解决、艺术等方面没有变化。 增加了第五条通知条款。 该条规定,“会员建立申请许可证的程序,或者对程序进行任何变更的,应当在 60 日内,“认证委员会”内公布的内容将通知委员会。 制定或变更进口许可程序时,应当通知许可委员会,通知中应当包括以下信息: ①办理许可程序的产品清单; ②申请执照资质材料的联系方式; ③受理申请的一个(或多个)行政机关名称; ④发布许可证 程序的名称和日期; ⑤说明许可程序是本协议定义的自动还是非自动; ⑥在自动进口许可程序的情况下,注明行政目的; ⑦在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的情况下,明确通过许可程序实施的贸易措施的内容; ⑧描述许可程序的可预测持续时间,如果无法预测,说明无法提供此类信息的原因。 (5) 在审查方面, 原协议规定许可委员会负责审查协议的执行情况,而现行协议还增加了“进口许可”。 根据《进口许可证调查表》的规定,会员应及时、完整地承担年度进口许可证调查表的填写任务,并根据填写好的调查表进行审核。 (6) 最后条款 原协议的接受、增加、保留和生效已被取消。 乌拉圭回合通过的进口许可程序协议是一揽子接受的多边贸易协定之一。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必须接受所有进口许可证。 程序性协议,因此不需要原协议的接受、增加、保留和生效。 在WTO协定生效前,必须确保该国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本协定的规定保持一致。 持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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