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

  • 作者:微瑞细易欧专业小编
  • 发表时间:2022.05.12 09:50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 牌照局负责对商务部特派员驻各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省会城市的办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代理)签发进出口商品许可证,进行业务指导。 各发证机构应当对许可证管理商品的进出口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对发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许可证局报告。 各发证机构的发证设备由牌照局根据各发证机构的业务量统一配置和管理。 各发证机构的计算机设备必须使用商务部颁发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软件和纺经销证书系统软件,不得使用其他软件和软盘。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技术化, 维护正常的对外贸易经济运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国家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受商务部授权,统一管理全国的许可证发放工作,对商务部负责。 第三条 许可局负责对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特派员办公室)、各省外经贸委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省会城市。 由(司、局)所属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发证机构)签发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并提供业务指导。 第四条 许可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国家重点管理的商品发放许可证。 各专门办事机构和地方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对授权范围内的部分进出口商品发放许可证。 其发牌业务受发牌局管理和指导,对发牌局负责。 第二章发证机构设置 第五条 许可证局按照商务部对许可证管理的宏观要求,按照便利企业的原则 减少机构重叠,研究制定发证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第六条 地方发证机构原则上应与地方配额管理部门在机构或人员上分开。 发证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各地外经贸委(司、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调整或分离。 第七条设立地方认证机构的原则和条件: 省级行政区域原则上应当设立认证机构。 设立地方发证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有一定的发证工作量。 (2)配备计算机等发证专用设备,实行统一网络管理。 (三)配备具有一定政治和业务素质,熟悉外经贸政策、政策、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和签证规范的专职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八条 各地许可机构应当根据许可工作量制定人员编制计划,并报许可局备案。 第九条 证照局会同商务部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门的发证机构和地方发证机构进行验收。 只有通过验收的,方可从事发证工作。 第三章 各发证机构的职责 第十条 接受许可证局的授权,按照许可证管理商品许可证签发目录签发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和签证规范受理和签发进出口商品许可证,不得越权、越权签发许可证,严禁签发 没有配额或超过配额的许可证。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站报送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数据。 第十三条:负责对本地区或关联地区的各类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的签发和配额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将情况报许可证局,由许可证局汇总情况。 每个地区。 每月分析并向商务部报告证书的颁发和配额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各发证机构应当按照商务部的规定建立健全以下内部管理制度: (一)内部审核发证工作制度 许可证数量 (2) 印章使用和保管制度 (3) 许可证签发登记制度 (4) 许可证签发程序管理制度 h] (5) 特种设备发证管理制度 (6) 空白证保管和使用制度 (7) 档案管理制度 (8) ) 许可证费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各发证机构应当设立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受理、审批、打印、审核(审核)、交接和数据传输等岗位。 问责制。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须经两道以上工序办理。 第十六条 各发证机构应当对许可管理商品的进出口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发现在办理发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许可局报告。 第十七条 各发证机构受许可局委托,负责收取许可费。 第十八条 各发证机构应当宣传和贯彻国家对外贸易经济政策和企业政策,为企业提供服务。 第四章 发证软件、数据和专用设备管理 第十九条 各发证机构的发证专用设备由许可证局根据业务量统一配置 各发证机构管理。 发证专用设备属于国有固定资产,列入证照局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各发证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设备管理制度和日常维护制度,确保发证设备和发证局域网的安全可靠。 第二十一条 各发证机构的计算机设备必须使用商务部颁发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软件和纺织品经销证书系统软件,不得使用其他软件和软盘 . 不允许自行修改代码和许可数据。 纺经销证书企业上报的软盘必须经过杀毒处理后才能操作。 有必要防止计算机“黑客”入侵认证局域网。 第二十二条各发证机构应当按照保密文件的规定,对商务部颁发的发证程序软件、数据报送软件和密钥盘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当软件需要复制和备份时,应在导演的监督下进行。 副本备份应存放在计数器中。 颁发程序软件只能安装在颁发证书的专用计算机上。 各发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设置发证程序和数据报送程序的密码。 第 23 条许可发证专用设备只能用于办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各发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签证规范操作和使用计算机发证设备,不得将发证计算机用于发证和管理以外的事项。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 根据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许可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许可局受财政部、商务部委托为执行单位,对许可费用实施统一管理。 各发证机构受许可局委托收取许可费,为受托单位。 第二十七条 各发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并使用在其监管下颁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财政部、许可证局统一颁发。 护照特别收费收据”。 第二十八条 各发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许可局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许可费收入,并按照规定范围使用许可局分配的业务 和标准费用。 第二十九条各发证机构应当严格管理财务、财产档案。 财务、财产档案包括:许可证专用票据、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各种会计凭证、特种设备台帐卡及相关资料。 第六章许可证空白证书、签证印章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进出口许可证专用章》和《纺织品配额证专用章》各发证机构统一规定 由牌照局镌刻及颁发。 各类特殊签证印章应当由专人保管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空白许可证的订制、印制和发放,由许可证局统一管理。 各发证机构收到空白许可证后,应立即组织验收。 验收工作应由两人同时参加。 验收无误后,登录台账,填写验收记录,上报证照局。 如包装箱铅封损坏,应检查箱内许可证。 如发现遗失,应立即封存,并作书面记录,报证照局处理。 第三十二条:各发证机构应当加强对空白证照的管理,建立空白证和错证、无效证保管、保管台账户注册系统。 空白凭证出库时,必须有两人同时在场开箱,核对箱内凭证编号段和份数。 如有异常情况(遗漏、错号、无防伪标志等),应立即封存并书面记录,报证照局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颁发的许可证,应当及时对原始资料进行编目存档。 保证许可证文件的完整性。 - 许可证颁发后,任何人不得更改原始文件。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收集许可证文件。 存档许可证的复制或借用须进行登记。 第三十四条专用印章、空白证件、错误、无效证件和许可证档案,应当由专人保管在专柜(室),以防丢失、损毁和被盗。 第三十五条 许可证文件是指: (1) 许可证原件 (2) 附有批准意见的许可证申请表( 修改表) (3) 发证依据(批准文件、配额或登记证、中标货物收货证明、合同、介绍信或证明等) (4) 发证软盘 (5) 发证登记簿 (6) 空白证书申请及验证登记簿 (7) 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8) 许可证文件登记簿、空白证书、无效和错误证书 第三十六条 许可证空白证书和许可证文件的保管和销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机密文件实施。 许可证文件保存五年,未使用的空白证书保存两年。 销毁时,必须详细登记证书编号并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或销毁。 第七章 业务培训 第三十七条 许可证局负责统一管理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编制培训材料。 发证人员。 培训内容包括外经贸政策、配额和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计算机操作和软件使用。 第三十八条各发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上述培训,方可上岗。 证照局负责组织各特办人员派出前的培训。 各地方发证机构的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地方发证机构的培训。牌照局会按需要不时为发证人员举办培训课程。 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九条 严格遵守许可业务、设备、财务、印章、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切实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 对在许可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许可机构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个别商品的出证权,直至取得个别商品的出证权。 取消所有商品: (1) 无配额或超配额发证 (2) 违反配额证管理规定,擅自延长许可证有效期 h] (3) 超出管辖范围颁发或变更许可证 (4) 未按要求报告许可证颁发数据,或报告数据不及时或不准确,经批评不改正或报告数据 伪造 (五)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或虽有制度未认真执行,甚至出现空白证照、签证专用章、证照档案, C 计算机许可证颁发和数据管理程序及密码丢失、泄露或被非法盗用,造成责任事故 (六)违反《许可证费用收入财务管理办法》,未缴纳许可证费用 准时足额取得收入,或者不使用特许费专用文件,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十一条:发证机构出现上述行为的,调动直接责任人员 从岗位上,根据情节轻重,由发证机关的上级主管单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开除、开除公职等处分。 并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违反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许可局负责对发证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取消发证机构发证权限的处罚,报商务部批准后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解释。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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