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许可证实施办法

  • 作者:微瑞细易欧专业小编
  • 发表时间:2022.05.12 14:50
黑龙江省取暖许可证实施办法。 省农垦局、省林业局负责垦区和国有重点林区供热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取暖许可证申请表。 取得许可证的,发给《供热许可证》;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 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许可证》到期前60日内,按照审批程序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供热许可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从加热单元应用。 继续决定。 申请换发《供热许可证》,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供热单位出具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取暖许可证复印件;。 《供热许可证》变更审核表; 《供热许可证》变更相关证明材料: 。 供热单位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遗失许可证补发申请; 文件介绍: 黑龙江省供热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是加强供热经营许可证管理,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确保安全和 质量、持续稳定供热,促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并结合我省实际。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和其他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申请供热经营和实施供热许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区的市(州)和县(市)供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省农垦局、省林业局负责垦区和国有重点林区供热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供热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供热单位)必须取得市(州)、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方可从事供热业务。 生意活动。 第五条:申请《供热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提供的热源和供热设施设备的建设审批程序和委托管理程序。 (3) 具有相应资质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H] 1、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机组,供热机组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热能等高级职称 电力工程等相关专业,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工程、管理、经济等专业管理技术人员不少于 15人; 其中: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热能与电力工程等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2人,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3人。 锅炉、水处理、电工、安全员等关键岗位均经过认证。 2、供热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机组,供热机组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热能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及电力工程及类似专业,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职称以上会计师职称。 工程、管理、经济等专业管理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其中: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热能与电力工程等专业技术人员,中级技术职称不低于2人。 锅炉、水处理、电工、安全员等关键岗位均经过认证。 (4) 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1.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机组,热电联供供热机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其他类型的注册资本 供热单位不低于5亿元。 2.供热面积小于100万平方米的供热机组,热电联产供热机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其他类型供热机组注册资本 不少于50万元。 (5) 没有未经授权停止供热或废弃管道的记录。 (六)具有标准化的管理制度、作业程序、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应急抢修预案,以及与作业规模相适应的抢修抢险人员和装备。 第六条申请取暖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取暖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股东名单、主要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职称 毕业证、毕业证、劳动合同。 (四)供热单位主要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劳动合同。 (5)供热单位锅炉、水处理、电工、安全员等主要技术岗位的详细清单及身份证、岗位证明、劳动合同。 (6) 为自产热能提供热源配置的材料应包括制热量与加热规模匹配的内容。 利用热源机组提供热能的供热合同。 (7)2011年10月1日前建设投入使用的采暖热源,在满足安全环保条件的前提下,由市(地 )、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标准。 2011年10月1日以后投入使用的供热、热源应提供:热源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 (8) 法定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报告。 (9)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供热事故应急抢修和应急处置预案、抢修和应急队伍人员名单、设备台账。 第七条市(州)、县(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取得许可证的,发给《供热许可证》;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 第八条《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按照审批程序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加热单元。 继续决定。 逾期未申请续期,有效期届满后,许可证自动失效。 申请换发《供热许可证》,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出售、出租的,应当在20日内向当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取暖许可证作废,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取暖许可证。 第十条 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如有变更,工商部门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并提供以下材料: (1)供热单位出具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换证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供热许可证》复印件; (4)《供热许可证》变更审核表; 证明材料: 1、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地址发生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技术负责人变更的,提供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就业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劳动合同; 4. 如果改变加热规模,提供加热能力与加热规模匹配的材料。 第十一条 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许可证遗失,需要重新申领的,应当向当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准。 并提供以下材料: (1)供热单位出具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遗失许可证补发申请书; (2)遗失“供暖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在当地报刊上刊登的灭失和无效声明。 第十二条 《供热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热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的格式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规定。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其在服务期内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市(州)、县(市)供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供热长效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的管理。 在监督期间和之后。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 黑龙江省供暖条例实施处罚。 第十六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审批供热经营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责令 依职权改正,报告批评; 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表: 1.《供热许可证》申请表 2.《供热许可证》变更审核表 3.《供热许可证》遗失申请 form 4.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热能与电力工程及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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