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仅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 作者:微瑞细易欧专业小编
- 发表时间:2022.05.12 20:50
符合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条件。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初始声明。 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辐射安全许可证更新。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在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 被接受。 受理或者驳回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证明。 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将退回核与辐射与固体废物监督管理站,并书面说明理由。
1.审批事项名称:颁发第三类辐射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
2.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3.审批对象:法定 人
4、批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 和辐射装置
5.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6. 承诺期限:5 个工作日
7. 处理时间:上午 9:00 至 12:00 上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8. 审批条件:
满足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条件
9. 申请材料 :
(1) 辐射安全许可证初次申请
1.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报告
2.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h ] 3.核技术利用项目登记表及批复 val Documents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均加盖公章)
5. 成立辐射安全管理机构(红头文字)
6. 辐射工作者教育培训证明
7. 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应由申请人提交委托申请。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职称、权限、委托事项(申报或收到批准文件等)及委托期限
(2) 辐射安全许可证补办
1. 辐射安全许可证补办申请报告
2.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h ] 3.核技术利用项目登记表及批准文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均加盖公章)(单位名称及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供)
5、辐射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立(红头文字)(变更 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
6. 辐射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证明材料
7. 辐射安全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及复印件
8 . 委托申请需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阳离子。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职称、职权、委托事项(申报或收到批准文件等)、委托期限
(3)辐射安全许可证换发
1. 续展申请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报告
2. 辐射安全许可证续展申请表
3.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均加盖公章,需提供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h]
4. 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5. 附有计量认证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
6. 辐射安全l原件、复印件及复印件 icense
7. 个人剂量监测结果
8. 受托申请人应提交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职称、权限、委托事项(申报或收到批准文件等)及委托期限
10、审批程序:
( 1) 验收
1、本岗位负责人:株洲市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市政事务中心。
2.岗位职责:按照法定许可条件和标准,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授权范围。 行政许可的主体,许可申请是否属于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法律、法规的范围,申请人是否有资格申请将决定是否接受。 同时,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全部需要补正的内容后当场或者1日内通知申请人。 h]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 行政机关,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六)受理或者驳回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证明。
3.时效:1个工作日。
(2)初审
1、本岗位负责人:株洲核与辐射与固废监督管理站承办单位。
2、岗位职责和权限:
(1)根据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核查。 几天内,窗口工作人员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有需要补充的内容;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向市政服务中心株洲市环保局首席代表提交书面初审意见书进行审查。
3.时效:1个工作日
(3)审核
1.本岗位负责人:株洲市环保局市政服务总代表 中心。
2、岗位职责和权限:
(1)根据许可条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机关决定。
3. 时效:1个工作日
(4) 决定
1. 负责人:株洲市环保局副局长。
2、岗位职责: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 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提出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 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由 申请不予批准,将申请材料退回核与辐射与固体废物监督管理站,并书面说明理由。
3.时效:1个工作日
(5)通知
1.岗位负责人:市株洲市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 事务中心。
2、工作职责和权限:
(1)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文件;
(2) 通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效:1个工作日
11.是否收费:无
12.收费依据:无
13.收费标准: 没有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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