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盟河道采砂情况的调研报告

  • 作者:微瑞细易欧专业小编
  • 发表时间:2022.05.12 22:08
据水务部门统计,目前我盟境内有河采石场66个,主要分布在洮儿河、卓尔河、哈拉哈河、桂流河、二龙洮河、邯郸河、胶流河等。 小河流。 主要有以下几种: 1.采砂业主申请、河道管理部门实地考察、主管主任批准、主任批准、办理采砂许可证。 河砂开采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主管部门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批准。 国土资源部门对河道采砂按砂石储量补偿系数收取费用,一次性收取补偿费。 虽然水利部颁布了《河沙开采收费管理办法》,自治区也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的《河沙开采收费管理办法》,其中涉及采砂等问题 许可证和申请,可操作性不强,自治区未统一采砂许可证样本、申请表、批准书等 1. 基本情况 (1) 编号 的分布。 据水务部门统计,目前我盟境内有河采石场66个,主要分布在洮儿河、卓尔河、哈拉哈河、桂流河、二龙洮河、邯郸河、胶流河等。 小河流。 按行政区划,扎来特旗最多有34个,占联盟总数的50%,其次是科右前旗、乌兰浩特市和图全县,科右中旗和阿尔山市水利部门尚未批准 河采砂场(详见附表)。 (2)水务部门的审批程序。 根据兴硕办[]117号《关于实施兴安盟深化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盟水务局已下放全区采砂审批权限。 河道到县市,审批程序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因地而异。 . 主要有以下几种: 1、采砂业主申请、河管部门实地考察、主管主任审批、主任审批、采砂许可证; 3、经水务部门批准前,须经采砂场河流经过的乡镇批准; 4.未经水务部门批准,林业部门同意,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整治方案或者河砂开采方案按照第一批审批程序审批; 6、在一些偏远地区,未经水务部门批准,村直接同意批准采砂。 (3) 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程序。 在水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采砂业主提出申请,县市国土主管部门出具文件,列名,核定采砂量,上报土地。 联盟部门,然后报联盟负责人批准,确定底价,颁发采矿许可证。 . (4) 收费。 目前我联盟水务部门收取的采砂管理费已由同级物价部门收取,采砂管理费按以下收费文件收取。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印发《河砂开采费管理办法》(水财[1990]16号)第六条: 河砂开采管理费。 (一)采砂管理费由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计算征收。 (二)河砂开采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主管部门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批准。 收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内蒙古自治区执行《河砂开采费管理办法》(内水管字[]20号)第七条: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为5% 占采砂产值的5%。 十项收费,或折算为单方收费标准,按采砂量收费。 在此范围内,由祁县水利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河道主管部门根据河道蓄沙量、开采量、难度等级、弃弃量等有关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材料、堆放距离。 国土资源部门对河道采砂按砂石储量补偿系数收费,一次性收取补偿费。 二、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现行法规与河砂开采管理现状不适应,规范性文件滞后。 虽然水利部颁布了《河沙开采费管理办法》,自治区也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的《河沙开采费管理办法》,其中涉及采砂等问题 证和申请,可操作性不强,自治区尚未统一采砂许可证样本、申请表、审批表等。念盟水务局统一了全盟采砂许可证样本。 但由于不同地区审批程序不同,审批过程中使用的申请书和审批表不够统一。 有的旗县甚至只颁发采砂许可证,没有其他的申请审批文件。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砂石需求的不断增加,采砂管理中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现有法规文件越突出、越尖锐,现有法规文件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越差,导致采砂管理部门多管齐下、各司其职、职责混乱、秩序混乱。 (2)河道采砂规划缺乏,规划不系统。 目前,各旗县市均未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各个河系的采砂计划。 一些旗县虽然编制了规划,规划也比较规范,但都是河段或年度河道整治规划。 河流泛滥情况、河道淤积情况、砂石储量调查不明确或不完整,哪些河段底部为禁采区、可采区、保留区等不详。 导致审批的随机性和盲目性。 由于各地水务部门对河砂开采的重视程度不同,规划编制的重要性也不同。 资金不足也是规划滞后、规划质量低下的主要问题。 (3) 管理权责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江河湖泊管理应当遵循水系管理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保护,确保畅通。 国家确定的重要河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湖、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河湖 中央政府,以及国(境)界的江湖。 江河湖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管理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 其他江河湖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划定范围依法管理。 国务院。 有堤防的江河湖泊,管理范围为堤岸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漫滩、泄洪区、堤岸和护堤; 未设堤的江河湖泊,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 钻头之间的水域、沙洲、洪泛区和泄洪区。 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其他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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