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路运输企业

  • 作者:微瑞细易欧专业小编
  • 发表时间:2022.05.13 03: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运输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文件,我司将于4月1日至4月30日,对承运货物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船舶 在海关监管下开展年度审核工作。 凡经我国海关核准登记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承接货物通关运输登记证》的水路运输企业。 持有《海关监管船舶监管簿》(以下简称《海关监管船舶监管簿》)的船舶。 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运输货物登记证》和《船舶监管簿》原件。 三、过境运输船舶所载海关监管货物登记台账。 以上8-10份材料的海关将核对原件,并收到一份复印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运输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 文件,我司办公时间为2008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这一天,对经我司海关核准登记并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船舶实行海关监管。 年度审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 凡经我海关核准登记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证》的水路运输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承办货物通关运输”(以下简称《登记证》); 受货船监管书(以下简称船舶监管书)监管的船舶。 2. 需要提交的材料 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 1、《承运海关运输货物企业登记证》和 《船舶监管书》原件; 2、《企业和船舶运载海关监管货物年审表》(公司印章有效); 3.《过境运输船舶海关监管货物登记簿》; 4.银行风险担保(有效期小于2009年5月31日必须提交); 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6.租赁合同(包机经营,合同有效)如果期限小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 7.交通部颁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经营证》、《国内水路运输登记证》; ] 8. 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 9、船舶开展“国船搭载”和“同船运输”试点业务,须提交交通部颁发的“登记备案”。 证书》; 10. 海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海关将对上述8-10项材料的原件进行核验,并收到复印件。 3. 地点 年审及联系方式 本次年审由上海海关现场三业务处办理,采用电话预约方式。 预约电话:转分机[ h] 办公地址:杨树浦路18号813室 受理时间:4月1日至4月30日(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00;1:00 -3:30 pm. 四、注意事项 (1)本次年审方式及申请材料发生变化,企业需提前到第三营业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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