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通知

  • 作者:微瑞细易欧专业小编
  • 发表时间:2022.05.13 03:50
为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 》)和《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3号),全面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制度,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制度。 我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的核发工作。 事项通知如下。 在我省管辖范围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分别申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各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营业执照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以下简称“ 办法》)和《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江西省政府令第143号)全面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制度,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 和我省鞭炮经营单位。 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的核发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营业执照颁发对象 从事烟花爆竹(含烟花爆竹原料)经营活动的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 ,下同)在我省辖区内必须按规定分别申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是指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和批发业务的单位。 零售经营者 烟花爆竹是指从事烟花爆竹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烟花爆竹原料是指氯酸钾(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使用) 江西省和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流通领域的高氯酸钾、硫磺、铝粉、铝镁合金粉和进口黑火药、烟火粉、点火丝。 二、营业执照有效期 《烟花爆竹》《营业(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均为2年。 3. 申请营业执照的期限 3月31日前申请营业执照,并取得 2007年3月31日前领取营业执照(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前)。逾期未提出申请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该业务 4. 申请许可证的条件及需提供的资料 (1) 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许可证必须符合《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条件 规定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制度及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是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烟花爆竹作业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通过培训考核; 仓管员,保安员应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通过考试; 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和储存设施; 库房内外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和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 《鞭炮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相关国家标准; 储存区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志; 仓库储存不得超过药品数量和品种储存的限制; 6.具有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相关标准; 7.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8.有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以及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9. 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提交以下申请文件和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证书;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印件及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4、主要负责人、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仓管员、门卫、搬运工培训、考试合格证; 5.库区外安全距离示意图(或实测)图和库区储存设施平面(或设计)图; 6.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7. 配送服务能力和配送车辆说明; 8.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包括市、县安监局的招揽函和临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二)烟花爆竹经营者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必须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 1、负责人 对销售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 2.专卖店或专柜专人销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专柜销售时,专柜应相对独立,并与其他专柜保持一定距离,以确保安全。 通道畅通无阻; 3.零售场所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周边50米范围内无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方便与学校接驳 、幼儿园、医院等人群聚集的场所和加油站。 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当地规定; 4. 零售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法律、法规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提交以下申请文件和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 零售点周边安全状况说明; 3、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包括临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等)。 [H] 五、组织实施 (1)分级原则 针对我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数量多、分布广、情况复杂,为了给予 充分发挥区、市、县最高一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属地监管作用,根据《条例》、《办法》和《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 规则。 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省级批发企业、进出口企业和烟花爆竹原料批发企业营业执照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 2 。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设区的市局)负责省局颁发的批发企业营业执照的颁发和管理; 3.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局)负责地方零售经营者营业执照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省内所有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管理部门。 (二)程序 1、省局发证程序:批发企业申请→所在地设区的市安监部门填写 申请意见→省局认证厅受理→省局业务办审核(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并提出办事意见→省局领导组织讨论决定→省局认证厅制发证书→省局 局定期公布。 2. 设区市局发证程序:批发企业申请→当地县级安监部门填写申请意见→设区市局受理→设区市局业务部门审核(文件审核和 现场审查))并提出部门意见→区、市局领导组织讨论决定→区、市局制发证书→报省局备案→区、市局 市局定期发布公告。 3.县局出具证明程序:零售经营者申请→县局受理→县局业务部门审核(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和 提出部门意见→县级局领导组织讨论决定→县级局制发证书→报区、市局备案→公告。 (三)实施要求 1.受理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核实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如有,应立即出具书面验收证明。 材料有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立即出具书面受理证明;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补正。 在5个有效工作日内,一次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全部按要求补正的,以收到所有补正材料的日期为开始受理日期。 2. 审批发证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核。 接受日期。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相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核,颁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鞭炮经营”给符合条件的人。 (零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6. 营业执照及相关管理 1. 烟花爆竹营业执照分为原件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悬挂,副本折叠。方式。 2.根据规定和《办法》,烟花爆竹的形式 营业执照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颁发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等六类文件的通知》 》和2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安监办卫华[2006]124号) 时间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中国民用爆破器材流通协会组织印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每套(正本两份)费用 ”)。 价格12元,每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售价8元。 各地直接联系中国民用爆破器材流通协会。 电话:010-64464038,联系人:吴立军、刘红玲。 3、审批、颁发营业执照所需的相关申请和审查文件,须接受国家安全监管国办发[2006]124号文执行,各区市局可根据需要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府网站(网址:chinasafety.gov.cn)打印。 七。 有关事项 (一)教育培训 1、省局组织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培训。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的《安全资质证书》。 2、批发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储、看守、搬运等专项作业人员,由设区的市局会同县级局组织。 经区、市局考核合格后,省局统一颁发《安全合格证》或特种作业证(IC卡)。 3、零售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知识考核由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组织实施。 (2) 安全评价 1、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价。 2.评价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总局发布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指南(试行)》进行评价,并编制烟花爆竹安全评价报告 批发企业。 3、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4.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无需进行安全评价。 (3) 其他 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企业外设立销售网点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到企业所在地申领营业执照。 销售网点; 企业销售自有产品的,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2、根据《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市、县新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按照严格控制、严格限制、保障。 以安全为原则,进行布局规划,批准设立(批准文件抄送省局、设区的市局); 设区的市局根据当地政府的批准和产业布局规划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审批发给营业执照,并报市局。 省局备案。 3. 禁止在市区规划布置烟花爆竹批发场所; 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局。 4.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仓库地址、新建(改建、扩建)仓储设施或者营业执照到期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 许可手续。 新建(改扩建)烟花爆竹储存设施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通过竣工验收。 八、几点要求 1.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2.加强基础工作。 各地要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建立完整的经营单位账号和信息库。 相关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建立氯酸钾流量登记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确保烟花爆竹。 鞭炮事业单位全面监管。 3.规范采购管理。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跨地区采购烟花爆竹或原料时,必须向采购地所在地和设区的市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购销合同。 4. 严格的安全评价。 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认真按照国家总局发布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指南(试行)》开展评价工作,并负责 为评价结果。 要求查明经营企业安全状况,对经营企业经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库区总体布局、仓库分级、 定人员、定药量、建筑结构、安全设施。 建议; 对经营企业整改到位情况进行审核,出具验收意见,确保为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提供科学依据。 5. 省局对区级市局、县级局审批和颁发营业执照进行监督和指导,对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抽查。 本单位没有或不再有《规定》、“对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依法予以处理,吊销或者吊销执照。 设区的市局必须将申请发证的批发企业基本信息台账(含电子版)报省局备案。 县级局必须将申请证明的零售经营者基本信息台账(含电子版)报区市局备案。 2006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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