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领取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手续

  • 作者:微瑞细易欧专业小编
  • 发表时间:2022.05.13 21:50
除国务院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另有规定外,凡依法须凭进口货物许可证进口的货物,必须事先申请进口货物许可证,经国家批准的公司 国家经营进口业务,订购国外商品。 经批准的补偿贸易和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属于非限制进口货物的,免收进口货物许可证。 d) 经国务院或外经贸部特别批准免予进口许可证的货物。 在对外经济贸易往来中,各地区、各部门接受境外及港澳地区生产企业赠送的非国家限制进口货物,免办进口货物许可证。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代表国家颁发统一的进口许可证。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各部门的部分进口货物发放许可证。 1、需要申请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情况 提前申请进口货物许可证,由国家批准经营进口业务的公司下单。 海关凭进口货物许可证等有关单证验放货物。 1、进口国限制进口的货物,不论进口方式、外汇来源、进口渠道,均须经国家规定的审批机关。 申请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批准文件。 2.外贸专业进出口公司及其下属省级分公司,国务院各部委下属进出口公司及其直属省级分公司,各省、自治区直属外贸进口公司 地区和直辖市。 对于进口经营企业,所有进口货物都必须申请进口货物许可证。 3.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医药、卫生、厂矿企业等无对外贸易经营权,自行境外采购或委托驻外机构采购的企业 本单位生产和科研急需的物资。 每批总价值超过500O美元,必须申请进口许可证。 4.机关、团体和非生产企业因特殊情况在境外采购少量急需货物,必须办理进口货物许可证。 2. 豁免进口货物许可证 1. 对外贸易专业进出口公司及其下属省级公司、国务院各部委下属进出口公司及其直属省级分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属外贸进出口公司进口的货物 中央政府免税进口,但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除外。 商品许可证。 2.来件加工组装合同项下经批准的进口货物,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加工后的产品转销境外的,免收进口货物许可证。 进口料件、制成品因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为内销的,持批准文件直接向海关办理非限制进口商品的进口手续。 3. 经批准的补偿贸易和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为非限制进口货物的,免收进口货物许可证。 4、在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商合资企业投资的进口设备和材料为国家不受限制的通用设备和材料。 ,并免于进口货物许可证。 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在批准的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燃料等,属于非限制进口商品的,免办进口货物许可证。 5. 下列进口货物(国家限制进口货物除外)免办进口货物许可证: a)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各企业 获准经营进出口业务 此类公司在贸易中向外商采购或接受样品和广告材料; b) 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医药、卫生等部门经外经贸部批准,省外经贸厅经管理部门或专员办批准 购买或委托境外机构购买总价值在5000美元以下的急需的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医药、卫生用品; c) 经外经贸部、省外经贸管理部门或特派员办公室批准,厂矿企业可采购或委托国外机构采购零配件 本单位生产和科研急需的机械、仪器和电气设备。 ,每批总价值不超过5000美元; d) 经国务院或外经贸部特别批准的货物免办进口许可证。 6.在对外经贸往来中,各地区、各部门接受境外及港澳生产企业出具的非国家限制进口货物免办进口货物许可证;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外国民间组织、外国友好人士根据有关协议提供援助,捐赠进口物资,华侨、港澳同胞捐赠进口物资免办进口货物许可证。 7. 经批准的国外产品技术维修零售业务进口的维修零售项目。 除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和香烟、酒类、饮料等需办理货物许可证外,其他货物免办进口货物许可证。 3. 进口货物许可证签发机关 外经贸部代表国家签发进口货物许可证。 外经贸部授权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厅、委、外经贸局) ) 为区内各部门的部分进口货物颁发许可证; 对外贸易 主要口岸的经济合作部特派员办公室为其接触区域的有关部门发放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 4. 申请进口货物许可证的程序 局级以上主管部门和集中审查部门出具的进口批准证明。 申请书应注明:进口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金额、我方对外交易单位、进口国、外汇来源、贸易方式、到港、申请人名称等项目。 经发证机关审核,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发给进口货物许可证。 进口货物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货物在有效期内未进口的,发证单位可以向发证单位申请延期。 发证单位应当按照对外合同的规定相应延长许可证的有效期。 领取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对外订货的,不予延期。 如需进口,需申请进口许可证。 5.未签发或撤销已签发的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情况 1.外经贸部决定停止或暂停进口的货物; 2.违反国家外交政策的进口商品; 3. 不符合相关双边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的进口货物; 4.不符合国家规定符合卫生部门、农牧渔业部门规定的药品、食品、动植物、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卫生标准和检疫标准的进口货物; 5.损害国家利益或非法经营的进口货物(如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违反进口经营渠道、高价进口货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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