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东莞排污许可证办理、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排污许可

  • 作者:微瑞细易欧专业小编
  • 发表时间:2022.05.12 09:50
排污许可证申请程序。 市环保局出具的企业县环保局签署初审意见,核定排污量,将初审意见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报市环保局。 由县环保局出具证明的,由县环保局污染治理部门直接审核监测数据和申报数据,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并签署审核意见。 处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对长期认真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治理设施齐全、各类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近年来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公众举报的企业, 年审期间,应当换发官方排污许可证。 未办理环保手续的项目、未实施三同时项目的项目、国家严禁建设和禁止建设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法律依据 排污许可证审批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 验收范围 县内所有依法排放废水、废气的单位。 3. 需要提供的材料 1. 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程序。 新建企业、新项目企业需提供“三同时”验收报告; 2019年前建成的企业需提供合规证明或合规监测报告。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3.换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提供工作总结。 4. 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一式三份。 5. 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4. 企业提出申请 企业向县环保局污染防治科提交所需申请材料 5. 环保部门审核 并出具证书 市局出具的企业县环保局签署初审意见,批准排污量,并提交初审意见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单位向市环保局一式三份; 县环保局出具证明,县环保局治污科直接对监测数据和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并签署审核意见。 处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6. 审批原则 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处理设施齐全,各类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企业。 近年来,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未发生公众举报,年审期间将换发官方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污水、废气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或总量指标)的,提出处理要求,在处理期间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未办理环保手续的项目、未实施“三同时”项目的项目、国家严禁建设、禁止建设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有淘汰期限及其他要求的国家和省级项目,按期限办理。 7.排污许可证变更 1.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排放方式和排放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 目的地改变了,必须在改变之前做出改变。 15日内向环保局申请变更许可内容。  2.排污单位因破产、停产停止排污的,必须在7日内交回排污许可证。 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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