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许可证申领须知

  • 作者:微瑞细易欧专业小编
  • 发表时间:2022.05.12 11:50
4、首次申请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应提供外经贸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首次申请进口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政府主管部门为该企业批准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并由发证机关备案。 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但没有国务院规定配额的机电产品,应当提交国家机电局出具的《进口配额证》。 以其他贸易方式申请进口许可证时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申请租赁贸易进口许可证时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对外承包工程退回的进口设备和公共物品,以及境外机构退回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和公共物品,应当填报劳务。 商品名称和代码按照外经贸部公布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填写。 1. 申请进口许可证时需提交的一般文件和资料: 1. 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表(原件)必须填写清楚,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书面内容必须规范; 2.申请单位的公函或申请者的工作许可; 代理人应出示委托单位的授权书; 3. 非外贸单位(即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申请进口许可证,必须提供其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 部门或局级); 4.首次申请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应提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文件 (最初版); 5、外商投资企业首次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由主管部门备案。 发证机关备案。 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配额管理的进口商品:机电产品,应向国家进口办公室提交 机电产品(以下简称国家机电产品办公室)核发一般商品,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配额管理部门出具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 2. 非配额管理导入进口商品:粮食、植物油、农药、酒类、彩色感光材料,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登记部门出具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 碳酸饮料应提交国家经贸委出具的《进口证明》; 军民通用化学品报化工部批准; 易制毒化学品应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进口许可证还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投资自用一般商品,应当 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设备、材料清单; 如果进口需要许可证 2. 可以凭证管理的具体注册商品,应当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设备、材料清单; ] 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生产国内产品的,应当提交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 部门; 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 4.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成品油作为投资、自用和内销产品,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许可证、国家计委出具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 配额管理部; 5、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生产国内产品的,应提交国家机电局出具的《进口配额证》。 华侨、台港澳同胞捐赠的商品申请进口许可证时,应单独提交的文件资料: 1.一般商品的进口 实行配额管理的,应当向国家计委授权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出具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 粮食、植物油、农药、酒类、彩色感光材料的进口,应当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登记部门出具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 2.国务院规定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省、市侨办批准文件。 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但没有国务院规定配额的机电产品,应当提交国家机电局出具的《进口配额证》。 其他贸易方式申请进口许可证时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 其他贸易方式包括:补偿贸易、小额边境贸易、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组织或政府无偿援助、经贸往来礼品、中方机构遣返、劳务承包、加工 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 因故进口机电设备用于生产或内销的; 2、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国家机电局出具的《出口配额证》; 3.配额管理一般商品,申请人应当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配额管理部门出具的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 粮食、植物油、农药、酒类和彩色感光材料的进口,应当报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登记部门核发《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 申请租赁贸易进口许可证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国家机电局出具的《进口配额证》。 不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当提交集中行为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租赁公司的内外租赁合同。 2. 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内容说明 各申请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应按以下规定填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1、进口商:填写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或批准的进出口企业名称和代码。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时还应填写公司名称和代码; 非外贸主体进口,填写“自购”,编码为“00000002”; 接受境外捐赠的,本栏填写“赠品”,编码为“00000001”; 2.收货人:填写配额指标单位,配额指标单位应与 批准的配额证书; 3、进口许可证号:由发证机关安排; 4. 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另有规定的除外); 5. 贸易: 本栏目内容为: 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贸易协定、进料加工、来料加工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国际租赁、国际贷款进口、国际援助、国际招标、国际展览、国际拍卖、捐赠、礼品、边境贸易、特许贸易等; 6、外汇来源栏目内容包括: 银行购汇、外资、贷款、赠与、债权、无偿援助、劳务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租赁填写“外资”; 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机构退回的进口设备和进口货物、公共物品填报“劳务”; 7. 报关口岸:应填报到港; 8. 出口国(地区):外商所在国家(地区); 9. 原产国:应填写商品为大加工的国家和地区; 10、商品用途:可填写:自用、生产、内销、维修、样品等; 11. 商品名称及代码:应填写已公布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12.规格型号:同一编码不同规格型号的商品只能填写4种,超过4种的,需单独填写许可证申请表; 13、单位:单位是指计量单位。 每种商品使用的计量单位由外经贸部统一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合同中使用的计量单位与规定的计量单位不一致的,应折算为统一计量单位。 非限制进口商品,本栏以“套”为计量单位; 14、数量:按外经贸部规定的计量单位填写,允许保留一位小数; 15、单价(货币价值):应填写交易中使用的价格或估计价格,并与计量单位一致。 3. 进口许可证变更、延期、遗失的处理 按以下规定办理: 1. 申请单位因故需要变更进口许可证,应当在 在有效期内完成。 申请单位应填写换证申请表,按照表格要求填写清楚,连同原 证照第一、二链接一并提交 权威; 2.变更进口 进口许可证必须重新申请商户、收货人、商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 3、进口许可证有效期需延长,申请人一般应在有效期内申请并提供进口 出口合同。 如果进口合同确实签了,就出具证明机构可视情况给予延期,最长延期半年。 延期后,不允许再延期; 合同有效期内未签订的,不得再申请延期。 申请人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和许可证报关口挂失。 发证机关查明确实丢失后,按规定处理 四、申请单位的法律责任 1、申请单位不得伪造 、更改或交易进口许可证。 对违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海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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