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什么

  • 作者:微瑞细易欧专业小编
  • 发表时间:2022.05.12 17:50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道路行政许可。 客运业务、公路客运专线业务和客运站业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客运经营或者道路客运专线经营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客运站经营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授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 类型。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单位、团体和个人有权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证明,包括物流和货运站业务 经营 必须在物流公司根据不同的经营范围和当地政策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取得前置许可证。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当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 有效期为4年,需要更新。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5年第10号)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6月3日第十一次部长级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h ] 张春贤部长 2005年7月13日 道路客运和道路客运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保障道路客运安全,保护 为保障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道路客运(以下简称道路客运)道路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经营,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客运业务,是指利用客运车辆运送旅客,为公众提供服务,从事商业性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 公共汽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1) 穿梭巴士客运是指营运客车按固定路线、时间、站点和班次在城乡道路上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公交车直达客运和普通客运。 公共汽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公交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 当客车不能满足需要或不能正常运行时,根据客车的线路和站点,进行客车临时增调或调配。 (2) 包机客运是指以运输团体旅客,包车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代驾服务,按照约定的始发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的目的。 里程或包裹。 一种按时间计费、统一支付费用的客运形式。 (3) 旅游客运,是指在旅游景区经营或者至少有一个路线终点在旅游景区(点),以运送游客进行旅游的一种客运形式。 本条例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依托车站设施,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区域封锁和垄断 ,促进公路运输市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群众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评级制度和质量信用评价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的具体实施。 [小时][小时][编辑本段]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穿梭巴士客运线路按经营区域和经营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 ] 1类客运线路:区域 所在地与区域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线路或运营里程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线路。 二等客运线路:区域位置与县城之间的客运线路。 三种客运线路:非相邻县之间的客运线路。 四类客运线路:相邻县际客运线路或县内客运线路。 本规定所称地域,是指设区的市、州、团人民政府的市区; 一个国家和联盟管辖的乡镇和村庄的区域。 县城市区与所在城市市区相连或重叠的,航线始发点和到达点的行政区域 归属地根据出发和到达客运站的位置确定。 第八条 客运包车按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和省内客运包车,省内客运包车分为城际包车, 县际客运包车和县内客运包车。 第九条旅游客运按经营方式分为固定线路旅游客运和不固定线路旅游客运。 固定线路旅游客运按班车客运管理,非固定线路旅游客运按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相适应并经检验合格的客车: 1 。 乘用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商用车综合性能要求及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 外形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形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营运里程 800 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水平应达到行业标准《技术等级分类及 《作业车辆评价要求》(JT/T198); 营运里程400公里以上的乘用车,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 其他乘用车 车辆技术水平应该是三级以上。 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高速公路里程超过200公里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经营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路线。 2. 乘用车类型和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800公里以上客运车辆的, 车型等级应符合中级以上行业标准《营运乘用车分类与等级》(JT/T325)。 3. 客车数量要求: (1) 经营头等客运线路的班车经营者,客车应在 100 辆以上,乘客座位在 3000 个以上; 其中高端客车30余辆,客座900余个。 或40多辆高级营运客车和1200多个乘客座位; (二)经营二等客运线路的班车经营者,应当有自营客车50辆以上,客座1200个以上。 1500余辆,其中中高档客车15余辆,客座450余座; 或拥有600个以上客座的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 经营三类客运线路 (4) 经营四类客运线路的客运班车经营者应当有 1 辆以上客车运营; [ h] h] (5)经营跨省包机客运的经营者,经营中、高级客车20辆以上,客座600个以上; (六)省内客运包车经营 不经营的,自营客车5辆以上,客座100个以上。 (2) 从事客运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岁; 3、3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市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相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客运急救基本知识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本条例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承担相同或者更多责任的交通事故。 (3) 是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 申请从事公路客运列车运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车站规划。 第十一条 申请经营客运站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已通过市政府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 相关部门,并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和管理人员; (3) 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符合行业标准” (4) 有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 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开行前示例。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检查拦截、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 道路客运经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提交 申请; (2)在行政区域内跨县级以上两个行政区域从事客运经营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应当向其共同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他们所在的中央政府直属。 第十三条 申请经营客运站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 《道路客运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管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 车辆投入使用承诺书,包括数量、类型和等级、技术水平、座位数、巴士外形的长宽高。 拟投入使用的乘用车为购置或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明(车辆技术检验证明)、乘用车等级评价证明及其复印件; 5.已录用或拟录用驾驶员的驾驶证、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未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2)同时申请经营道路客运线路,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客运线路经营申请表》 "(见附件 2); 2. 可行性报告,包括客流调查申请、运营计划、效益分析以及对其他相关运营商可能产生的影响; 3. 入境计划。 进站意向书已与始发地、目的地及经停站客运站签订的,应提供进站意向书; 4. 交通服务质量承诺。 第十五条 取得相应道路穿梭巴士客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在申请新客运线路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 与申请的客运线路类型相适应的公司自营乘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 对投入使用车辆的承诺,包括乘用车的数量、型号、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乘用车的长宽高。 或现有的,应提供驾驶执照、车辆技术等级证明(车辆技术检验证明)、乘用车等级评估证明及其复印件; (4) 拟聘用的驾驶人驾驶证和资格证明 本人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或者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六条申请 客运站运营 (一)道路客运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2)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3) 建议被聘用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职业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5)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客运运力部署、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方向和流向等信息。 . 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内。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供需、普遍服务、便民便利等因素。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专线经营等手续。 《交通行政许可程序》及本条例规定的程序。 客运站经营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客运经营或者道路客运专线经营申请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接受; 机关受理客运站经营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 附件4),明确许可项目。 许可项目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和要求、客运线路类型; 并于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路客运线路的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关于经营公路客运线路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公路客运专线(见附件5),明确发牌事项,发牌事项为经营单位、穿梭巴士类型、起止点及起止点、路线及停靠点、每日发车时间 频率、车辆数量和要求、运营周期; 证”(见附件8),并告知线路起点和终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线路的,《公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管理决定书》 "应抄送给路过的乘客。最后是省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 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作出准予经营行政许可决定的,出具《道路客运经营管理许可决定书》 站(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项目。 许可项目为经营者名称、车站地址、车站等级、经营范围; 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 省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跨省客运专线经营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出具征集函,并附《经营申请表》 路客运线路” 传真 征求途经旅客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 有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意见传真至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有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跨省旅客列车开行申请持不同意见,协商不成的,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其所属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交通主管部门、移交当事人的书面意见和有关材料,应当报交通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交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人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应当履行车辆在规定时间内投入运营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被许可人履行了投产车辆承诺书,车辆符合上牌条件后,应当为投入运营的客车颁发《道路运输证明书》。 运输; 是客车的,还应当颁发客车标志。 (见附件 7)。 公车客运标志制作未完成的,应先发放临时客运标志。 第二十三条 取得相应公路班车客运许可证的经营者需增加客运线路,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向不同级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道路运输的,由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明确道路运输 各级操作。 经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上述要求重新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的经营,还应当遵守《外商投资管理条例》。 道路运输业”。 第二十六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报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同一客运线路申请人数在3人以上的,或者根据实际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 有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专线经营许可的,可以采取联合招标或者单独招标的方式。 一省不实施招标,不影响另一省招标。 道路客运线路管理服务质量招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在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均等配置等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阻挠客运线路经营许可的实施。 基础。 第二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枢纽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章节。 客运线路的经营者、始发地、目的地及每日发车时间及客运站经营者、地点的变更,按照换证办理。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未开业,或者经营后连续停业180天以上的,视为已 自动终止他们的操作。 三十第三条 客运专线的运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 客运线路经营者在运营期内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运营期满需要继续运营的,应当在期满60日前提出申请。 原许可机关依照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如果获得许可,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三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原发证机关和进站经营者。 原发牌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分流进站车辆的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三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线路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继续经营,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优先取得许可证: (一)经营者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 (2)运营人在客运专线运营过程中无重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3) 运营人正在运营客运线路 (4) 运营人在客运线路运营过程中没有严重的经营违规行为; (5) 履行了服务的一般义务。 [编辑本段]第三章客运车辆管理 第三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保养,确保客运车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乘用车维修操作项目和程序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检验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客运经营者指定汽车维修企业;路检项目。 第三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检查,车辆检查应当与车辆定期检查频率相结合。 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商用车综合性能要求及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形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进行检测,并颁发国家标准 统一模型。 根据检测结果,按照行业标准《商用车技术等级分类与评价要求》(JT/T198)对车辆技术等级进行评定。 乘用车技术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车辆登记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上注明车辆的技术等级。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乘用车进行检测, 并如实出具车辆检测报告,建立车辆检测档案。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检查,每年一次。 核查内容包括: (1)车辆违章记录; (2) 车辆技术文件; (3) 车辆结构和尺寸变化; (4)按国家标准安装和使用行车记录仪; (5) 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信息。 核查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的核查记录栏中注明; 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 鼓励使用行李厢较低的客车进行道路客运。 对于没有较低行李厢或行李厢容积不能满足需求的乘用车,可在乘用车厢内设置专门的行李存放区,但行李存放区和乘员区必须分开, 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行李寄存区严禁载客。 第三十九条 经营乘用车的种类和等级由县级评定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行业标准《经营性乘用车分类定级》(JT/T325)和交通部颁布的《经营性乘用车分类定级规则》执行要求。 第四十条 禁止使用报废、改装、组装、不合格乘用车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客运经营者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存。 有关内容的记录应当及时、完整、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客运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及二次保养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 等级评定记录、种类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辆管理档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车辆基本信息 、二次维修检查记录、技术等级记录、型号等级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第四十二条 客运车辆办理过户手续时,客运 经营者应完整交出车辆技术档案。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客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经营。 在客运业务中。 . [编辑本段] 第四章客运管理 第四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并应当 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子公司,自营客车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档汽车5辆以上的,可以 级经营客车,可凭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证从事客运经营。 本文所称“绝对控股”是指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实际资产51%以上。 第 46 条道路客运类线是国家拥有的公共资源。 旅客列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移列车运输。 第四十七条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路线、时刻表和站点运行。 在规定停靠点进出的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车路线,不得在站外接客或者沿途接客。 客人。 经发牌机关同意,农村客运专线运营的班车可采取区域运营、循环运营、临时发车点等灵活方式运营。 本条例所称农村客运线路,是指至少一个终点在县内或相邻县之间农村的客运线路。 第四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乘客乘坐公交车、将乘客交由他人运输或者在中途倾倒乘客、勒索乘客、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妨碍正常运营 其他运营商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严禁客运车辆超载。 载客满时,允许不超过核定载客10%的免费儿童乘车。 乘用车不得违规载货。 第五十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的规定,使用规定的客票,不得擅自涨价、恶意降价、乱收费。 第五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适当位置印制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并在显着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管电话、收费、里程表 车厢内。 第五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证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 危害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运输过程中发生侵犯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配合公安机关终止 在自身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及时违反公共安全。 客运经营者不得在客运车辆上从事播放淫秽视频等不健康活动。 第五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 54 条发生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损毁、遗失,当事人约定赔偿金额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关于港口之间的海运和铁路客运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培训。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司机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 乘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法规和道路运输驾驶员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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