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 作者:微瑞细易欧专业小编
- 发表时间:2022.05.12 17:50
新办法规定,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建设工程或者将工程分解后逃避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对建设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及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 单位开工前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规定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申领建设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一个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分解为多个限额以下的项目,以免申领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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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8号《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十三次部务会议。 自 2014 年 10 月起,自 3 月 25 日起生效。
1.规范办理手续
《新办法》规定,申请许可时,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通知建设单位。 天所有必要的更正。 内容。 除本《新办法》规定的申领施工许可证条件外,安徽省建筑工程师协会提醒当地县级以上房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增加其他申领施工许可证条件。
2. 建立事后检验制度
《新办法》规定,发证机关应当在施工许可证颁发后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不得 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的变更或延误。 对开工、停工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3、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
《新办法》规定,施工许可证应当在施工现场公开。 发证机关应当提供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书样本等。相关网站将另行公告。 安徽省建筑工程师协会认为,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咨询。
4. 数量处罚标准
《新办法》规定,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逃避取得施工许可证而将工程分解后施工的,建设单位 应以施工合同为准。 处以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对建设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5、责任到人,处罚到人
《新办法》规定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人。 根据《新办法》规定,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新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质量和
第二条 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装修、装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和施工。 本办法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简称发证机关)申请施工许可证。
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不得申请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调整限额,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农村发展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再取得建设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申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分解为多个限额以下的项目,以免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 4 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许可手续的,应当办理土地使用许可手续。 为建设项目已经完成。
(2)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已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3)施工现场已基本具备建设条件,如需征收房屋,进度应符合施工要求。
(4)施工企业已确定。 依照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没有公开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或者承包工程被肢解,或者工程承包给不公开招标的企业。 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认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 有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施工项目特点制定相应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人。 为专业性强的工程项目制定了专业的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程序。
(7)按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项目已经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落实到位。 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 低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 建设单位应提供本单位无拖欠工程款的承诺书或其他能证明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的材料,以及资金到位证明 由银行发行。 三方保障。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其他办理施工许可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施工单位应当从发证机关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权威。
(2)建设单位持有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连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3)发证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及所附证明文件后,对符合条件的,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 的应用程序。 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应当当场或者在全部需要补正的内容后5日内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名称、地点和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放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建设。 因故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建设,或者超过延期、期限的,自行吊销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在建建设工程因故停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停工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停工时间、原因、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的维修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恢复建设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停工一年的工程复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 10 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办事机构及相关网站上公布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应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样本等 .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咨询。
第 11 条 发证机关应建立施工许可证颁发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的条件变化、延迟开工、停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依法处理。 及时的方式。
第十二条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将工程分解后为逃避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改正 限期,对建设单位予以处罚。 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对建设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无 1万元以下,3万元以下。 美好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并处一万元以上罚款 但不超过3万元;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伪造、变造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单位进行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以上以下的罚款 单位罚款金额的10%以上。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责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改正。 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颁发施工许可证;
(2)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建设许可或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3) 拒绝接受符合条件的申请;
(4)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 17 条 建筑工程工作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地区和直辖市。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设项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军队房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公布,修订 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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