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许可证申领的相关事宜

  • 作者:微瑞细易欧专业小编
  • 发表时间:2022.05.13 20:50
4、首次申请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应提供外经贸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文件。 5、外商投资企业首次申请进口许可证时,应提供该企业的批准证书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由发证机关备案 . 进口实行许可管理的特定注册商品,应当提交经当地外经贸部门批准的进口设备、材料清单。 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但没有国务院规定配额的机电产品,应当提交国家机电局出具的《进口配额证》。 申请贸易项目进口许可证时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对外承包工程退回的进口设备和公共物品,以及境外机构退回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和公共物品,应当填报劳务。 商品名称和代码按照外经贸部公布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填写。 1. 申请进口许可证时需提交的一般文件和材料 文件和材料: 1. 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表(原件)必须填写清楚,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填写的内容必须规范。 2.申请单位的公函或申请者的工作许可; 代理人应出具委托单位的授权书。 3、非外贸单位(指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申请进口许可证,需提供其所在国的证明 主管部门(厅局级以上)。 4. 首次申请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应提供外经贸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权。 5、外商投资企业首次申请进口许可证,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并凭许可证存档 -发证机关。 (2)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配额管理的进口商品:机电产品,应报国家机械 电工产品进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 对一般商品,应当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配额管理部门出具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 [小时][小时] 2. 不实行配额管理的进口商品:粮食、植物油、农药、酒类、彩色感光材料,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登记部门出具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 碳酸饮料,应提交国家经贸委出具的《特殊商品进口登记证》;军民通用化学品应报化工部批准;易制毒化学品应报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进口许可证,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外商投资 企业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用于投资和自用的,应当提交经当地外经贸部门批准的进口设备、材料清单;进口具体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注册商品的,应当提交进口设备清单和材料清单。 应提交当地外经贸部门批准的材料。 2. 一般商品 i 对生产国内产品实行配额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应当提交所在地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 商品,应当提交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 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成品油投资、自用、生产内销的,应当提交国家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出具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 计划委员会。 4、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生产国内产品的,应提交国家机电局出具的《进口配额证》。 (4) 华侨和台港澳同胞捐赠的商品申请进口许可证时,应单独提交的文件资料: 1.进口 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应当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出具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 粮食、植物油、农药、酒类和彩色感光材料的进口,应当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登记部门出具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 2.国务院规定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当提交省、市侨办批准文件。 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国务院未规定配额的机电产品,应当提交国家机电局出具的《进口配额证》。 (5) 其他贸易方式申请进口许可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 其他贸易方式包括:补偿贸易、小额边境贸易、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组织或政府间组织无偿援助、经贸往来礼品、中国 境外机构和劳务承包 因故生产或内销的进口机电设备等 2.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须凭国家机电局出具的《出口配额证》 提交。 3、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申请人应当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配额管理部门出具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 粮食、植物油、农药、酒类和彩色感光材料的进口,应当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登记部门出具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 (6) 申请贸易项目进口许可证时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国家机电局出具的《进口配额证》。 对不受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当提交集中行为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租赁公司的内外部信息。 2. 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内容说明 各申请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应按以下规定填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1) 进口商:应填写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或批准的进出口企业名称和代码。 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也应当填写并编码; 非外贸主体进口填写“自购”,编码为“00000002”; 如果接受外国捐赠,此栏应填写“礼物”,代码为“00000001”。 (2)收货人:填写配额指标单位,配额指标单位应与批准的配额证书一致。 (3) 进口许可证号:由发证机关安排。 (4) 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另有规定的除外)。 (5) 贸易方式: 本栏内容包括: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协议贸易、来料加工、来料加工、进口 外商投资企业、国际租赁、国际贷款进口、国际援助、国际招标、国际展览、国际拍卖、捐赠、礼品、边境贸易、许可贸易等 (6)外汇来源: 本栏内容为:银行购汇、外资、贷款、礼品、债权、无偿援助、劳务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租赁等应填写“外资”; 对外承包工程退回的进口设备和进口货物、公共物品,应当填写“劳务”。 (7)报关口岸:应填写进口到港。 (8) 出口国(地区):外商所在国家(地区)。 (9) 原产地:商品经过实质加工的国家和地区。 (10) 商品用途:可填写:自用、生产 , 内销, 维修, 样品等 (11) 商品名称及代码:按外经贸部公布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填写 . (12) 规格型号:同一代号的不同规格型号的产品只能填写4种,超过4种型号的,需单独填写许可申请表 出去。 (13) 单位:单位是指计量单位。 每种商品使用的计量单位由外经贸部统一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合同中使用的计量单位与规定的计量单位不一致的,应折算为统一计量单位。 非限制进口商品,本栏目以“套”为计量单位。 (14)数量:按外经贸部规定的计量单位填写,允许保留一位小数。 (15) 单价(货币价值):应填写交易中使用的价格或估计价格,并与计量单位一致。 3. 进口许可证变更、延期、遗失的处理 按以下规定办理: 1. 申请单位因故需要变更进口许可证, 并应在有效期内完成。 申请单位应填写《进口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按照表中要求填写清楚,连同原许可证第一、二链接一并提交原发证机关。 2、变更进口商、收货人、商品名称、规格、数量等,需重新申请进口许可证。 3、进口许可证有效期需延长,申请人一般应在有效期内申请并提供。 进口合同确实签订的,发证机关可以视情况给予延期,最长延期半年,延期后不得再延期;合同有效期内未签订的,不得申请延期。 (2)申请人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和许可证报关口挂失。 发证机关查明确实丢失后,按规定处理。 4. 申请单位的 申请单位不得伪造、变造、出售进口许可证。 违反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海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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